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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依据“零笔录”也能作出行政处罚

 马敬坡 2016-01-27

“零笔录”执法部门也能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取得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确认的询问笔录等有效证据,在“零笔录”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呢?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在“零笔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如果撑握了物证、书证等证据,并依靠证人的证言确认这些物证、书证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并据此定性,行政执法部门完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零笔录”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事人不露面,采取回避的态度,从而使执法人员无法得到“笔录”证据。

  二是当事人虽然与执法人员见面,但不理不睬、一问三不知;或者百般抵赖、拒不承认,造成无法“笔录”取证。

  三是当事人虽然能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但最后就是不对询问笔录签字认可,执法人员也无法得到“笔录”证据。

三、   对于上述情况采取的对策:

第一种情况,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面都见不到,“笔录”证据更是无从谈起。执法人员更多的要从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涉案人员的调查笔录等方面予以考虑,用间接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从而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第二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多次上门等形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告诉当事人拒绝签字不能规避行政处罚,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拒绝签字的后果以便及时改变态度,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从而取得“笔录”证据。如果通过说服教育还是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笔录”证据,可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对现场笔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拒绝签名,只要注明了原因,该证据就有效。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带领现场证人上门调查询问,制作笔录等形式,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原因,并由现场证人签名,也就取得了“笔录”证据。

  另外,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零笔录”案件的过程中,要争取 村委会、乡镇政府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支持,从而进一步掌握主动性,避免法律文书存在缺陷、证据无效、程序违法等原因,从而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同时在调查取证中,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技术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因此,尽管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或者不配合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只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掌握了当事人充分确切的违法事实证据,在“零笔录”的情况下,对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或者不配合调查询问的当事人也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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