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何区别
扬州检察
2016-01-28 17:27
点击上方“公众号”可以订阅哦! 刑法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规定在了同一条款中,对两罪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特征又没有明确的描述,所以很多人很难将两个罪名准确区分,今天检察官就为您解释一下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相同之处 1、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不作为;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了事。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即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也可由不作为构成,如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2、主观方面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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