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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滥用职权罪是什么

 冬城溪酒之秦文 2017-09-06

明确滥用职权罪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同时因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所以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滥用职权罪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比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对在押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时,情节严重的,实际上也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虐待监管人员罪,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通讯员薛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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