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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五问”系列报道之二:"临时工"究竟是怎样一种工?

 超越梦想之上 2016-01-29

"临时工五问"系列报道之二:"临时工"究竟是怎样一种工?

正义网 2016-01-29 09:09

编者按:

“临时工”,这一称呼对公众来说并不陌生。不论是警察、城管还是税务工商等,只要是有执法权力的单位,往往都会有临时工的存在。近年来,临时工出名却并不是因为他们存在的广泛性,而是因为他们出现的“关键性”。很多执法不当的行为被爆料,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时候,往往是临时工出来承担全部责任。他们早已在人们印象中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背黑锅的代名词。

“临时工”究竟有没有执法权?如何招聘管理?又如何履职担责?中央发布的《意见》能否根治当前的“临时工”执法乱象?……正义网推出关于“临时工五问”的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近几年,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以协助执法为职业的“临时工”,如公安机关的协警、税务机关的助征员、城管机关的协管员等等……在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他们成了执法的主体和中坚力量。

“临时工”究竟是怎样一种工?顾名思义,“临时工”就是“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临时工制度由来已久,也并非行政机关专属。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临时工”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临时工”具有两个属性:岗位的临时性和短期性。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临时工”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上世纪50年代。1954年5月,劳动部在《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中规定:“建筑工程单位至外地招用临时工,不论招用期限长短,均应由招工单位与工人或工人代表按照工程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招工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应严格遵守。”该规定首次引进了“临时工”的概念。

但是当时生产力相对固定,企事业单位基本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只是偶尔聘用来应付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直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临时工的聘用开始常态化、长期化。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刘尔铎教授曾在《从协管员现象看中国临时工制度》一文中就此中原因进行过剖析,他认为,这一时期,“原有的以户籍制度和‘单位所有制’为根基的城乡劳动力管理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工潮’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大军”;另外,“多年来存在于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大量隐蔽性失业人口逐步显性化”,下岗职工也开始走入临时工队伍,从而大大增加了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使我国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格局逐步演变为城市内部的双重劳动力市场格局”,由此形成了我国城市独具特色的临时工制度。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彼时,就企业而言,“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形式已过时。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下发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到了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我国在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别,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务派遣人员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尽管“临时工”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已经失效,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及用工管理中仍旧沿用了这一概念。不过,“此时的‘临时工’已经偏离了原来意义上临时工的本质属性。”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法学教授杨云霞指出,“一是绝大部分岗位的非临时性。现有的临时工的岗位包括了管理性岗位、专业技术性岗位和工勤岗位。从工种来看,包括政府机关协助执法、电脑工程师等技术性工种;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后勤等。这些岗位中除了个别岗位是因为临时性工作需要而招聘用工之外,绝大多数为常年性工作岗位和长期性工作岗位。二是用工期限的非短期性。由于这一概念限定了用工期限不超过1年,所以很多用人单位纷纷借用了短期合同的形式。如有单位要求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但可以续签。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借用了短期劳动合同的形式,但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长期存在的事实,已经突破了临时性用工这一本质属性。”

据此,不少专家和媒体认为,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我国已没有了临时工。但在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保华看来,这一说法具有极大的误导性。他认为“这只是分类方法不同而已”,临时工不可能消失,相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改革的目标必然是要逐步减少固定职工,让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多样,让临时工以更广泛的形式存在。比如现在的非全日制用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他们都是临时工。

“不仅如此,以后所有的职工都会是临时工。可以说,相较于之前的固定工制,劳动合同制就是临时工制。而且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使劳动者更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这个市场必然是更加弹性的,尤其现在政府一直在提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这就说明政府也是认可和鼓励灵活用工的。”董保华强调。(正义网/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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