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顾名思义是与正式工相对的一种用工形式。
临时工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时的一种用工形式,是区别于当时体制内的正式员工而言的一种用工方式,一般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存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之分,用人单位一旦用工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否认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即使是短期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该条规定,三个月的短期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短期临时用工,则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实现短期用工需求;或聘用退休人员或在校未毕业大学生以实现临时用工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