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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争议 《劳动合同法》面临修改

 women1413 2016-11-09

央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记者赵珂)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有媒体报道称,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人社部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一直都有。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宋湛告诉《天下公司》,这个法条的出台有着比较特殊的历史背景:

宋湛:2008年的时候经济还处于一个明显的上升期,但另一方面是劳动关系的情况比较恶劣,出现了注入黑砖窑之类的事件,激发了公众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所以这个时候就有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一些议案,建议保护劳动者。同时,由于当时国有企业转制的局面在当时基本已经稳定,在这个背景,酝酿产生了劳动合同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意味着大量企业职工在工作两三年后,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少企业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门槛”过高,几乎所有法定条件都是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轻微违反规定、犯小错,即使屡次出现,企业都很难主动开除员工,如果开除就需要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主任陶文忠说,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最常见的用工形式,真正问题不是合同本身,而是我们的解雇门槛太高:

陶文忠:我们采用的是法定事由,很多用人单位觉得,除了劳动者有过错或者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就只剩下不能胜任这条路了,这个出口太窄。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问题当中最关键的不是合同本身违反市场规则,而是后面这个出口,就是“解雇保护制度”。

据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之后,不同的企业出现了不同的情况。有些企业选择执行法律,还有的企业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或是外包,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

另外,招收“短期工”正在成为东南沿海越来越普遍的用工方式,由于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社保福利的成本过高,企业采用“短期工”方式既招到了工人,又合法地规避了劳动法规在社保方面的要求。由于缺乏对长期工作的预期,而有时“短期工”的工资可以高到“长期工”的两倍,工人也很乐意做短工。这样在劳动力市场上反而形成了“共赢”的平衡。

有专家指出,“短工化”不利于劳动技能的培养,作为技能培训主体的企业担忧培训完员工就跳槽了,都不愿意在这方面付出成本。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若难以通过职业群体来进行稳定,后果令人担忧。

还有业内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国企、外企等比较守法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急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近来外企也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却通过以各种“变通”方式规避了法律的要求,反而在市场中赢得了竞争优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宋湛表示,如果要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法条,应该针对不同的企业做不同的调整,小微企业可以使用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大型企业或者国企,就应该多承担雇主责任。

宋湛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和雇员之间其实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比如双方协商解雇数量、或者降薪数额,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而不是采取一拍两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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