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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能否免责

 铎爷 2016-01-30

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能否免责

  案例:

  原告是电视剧《士兵突击》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线播放该剧,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其为搜索引擎提供者,其网站播放的《士兵突击》是采用嵌套式链接的方式,不直接提供内容,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公证书显示,被告网站不仅有各电视台播放《士兵突击》的节目单和分集剧情解说,而且包含该剧的分集视频;点击播放视频,先出现广告,然后开始播放剧集;每集后面注明来源网站网址;播放上述视频时,网页地址栏始终在被告网址项下。

  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软件程序对网络资源进行搜索,找出与关键词相关的网络资源,向用户提供索引和来源网页的链接地址,网络用户可以直接到来源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应由搜索网站直接展示内容。被告播放《士兵突击》的上述情形并非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方式,虽然播放内容从其他多家网站获取,但由被告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播放服务,该行为应定性为直接使用传播的行为。被告未经许可播放《士兵突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

 

  法官评析:

  上述案件中引出的问题是,加框链接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加框链接是指通过网页技术(如iframe嵌套技术等),将网页按照制作者的需要分割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每个区域显示不同网站的内容,作为一个网页整体,浏览者是无法觉察到网页中的不同内容来源于不同网站的。因此,其名为链接,实际已脱离了链接的指向性作用,发挥了直接展示内容的作用。

  在互联网海量信息时代,点击量决定了一个网站的赢利能力,这也是网络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的原因。从公平原则出发,以他人侵权之内容为自己获利,这种获利也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以加框链接形式播放其他网站的影视作品,属于直接提供影视作品,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构成侵权,谈不上可适用“避风港”原则

 

?版权审查预警,知道在该片上映期间出现在其网站上的《赤壁》为侵权作品,只是漏查从而导致该片上映不到10日就在被告网站出现了。这种情况下,被告的主观状态是明知。

  另外,许多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应知作品侵权的主观状态是根据相关事实进行推断的。可以从下列主要方面体现:一是网站通过程序设置对作品进行分类,并以“原创”、“电影”、“电视剧”等进行标注。这足以说明,网站有意区别原创作品与非原创作品,对于非原创作品,网站就应知上传作品的人有极大可能不是权利人,由此其版权审查的义务也不言自明。二是网站播放的影视作品一般有完整的片头片尾署名,甚至有些网站在播放页面附有影片剧照、简介、摄制、出品等权利人信息。出于正常的价值判断,影视作品往往投资较大,权利人一般不会主动将影片上传到网站上供人免费观看。这些作品出现在网站上,网站应当知道权利人情况,也应当知道网站上出现的影视作品侵权。

  最后,就获益情况而言,用户可以免费观看视频分享网站上的影视作品,不表明视频分享网站未就其播放的影视作品获利。大部分视频分享网站采用以点击次数换取广告收益的赢利模式,只要存在于影视作品播放路径页面中的广告,都会按照影视作品实际点击的次数获得广告收益。这是视频分享网站直接获益的表现。由此可见,视频分享网站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即使其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也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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