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6-01-30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税务处理 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十年的租金,租赁期限跨年度而且租金提前收取,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与国税函【2010】79号文形似而神不似,认为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有形动产,不适用租金条款,也就不适用于国税函【2010】79号文的分期处理方式。我们理解,如果要求租金一次性确认收入,日后依然需要每年分期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收入和支出之间严重不配比,要是我们一次性将十年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予以摊销也未必合适。因此,我们仍然主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确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本案例中的租金收入予以摊销,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这个案例非常有意思,一次性收取十年的租金,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租金的营业税一般需要在收取租金当月一次性计算。那么在租金收入分期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情况下,租金所对应的营业税是不是也需要分期确认呢?比较常见的观点是认为十年租金对应的营业税也应分期确认,但也有专业人士认为,税法讲究的配比原则是收入与成本配比,而不是收入与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配比,主张一次性列支,您的观点如何? 问题还远远没有结束,在土地出租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房产出租,房产税又应该如何处理?如何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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