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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近期外汇和跨境九大政策汇总解读

 竟夕一 2016-02-01
“金融监管”微信公众号被封号后重新出发,将陆续通过新的公众号“法询金融”更新以往干货并发布。在 2016年我们团队将加大原创力度风险读者。(欢迎分享文末二维码)

2015年初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愈演愈烈,到8月份央行启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改革,掀起了一波汇率波动和央行外管政策反馈的一个互动过程。羊年结束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监管这一年的奔波和忙碌。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团队、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网站和公众号转载。

一、1月25日起央行开始对境外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括专用账户)征收存款准备金
1
相关背景
2016年1月25日开始对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014年底央行发布《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央行此次引用387号文为依据,具体征收范围限定为:
(一)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
(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具体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
(三)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参照执行。
央行按季考核境内代理行交存至人民银行“境外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的准备金(这和其他存款准备金比例按月考核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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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解读

(1)、此次征收的对象是CNY,不是CNH。征收范围非常宽泛,笔者能想到的所有境外同业存款账户(包括各类专用账户)都被纳入征收范围。笔者大致绘图总结如下,关于CNY和CNH区分参见本文后面第四部分人民币NRA和人民币资金池规则变动:


(2)此次是代缴,央行的意思是需要境内银行从存款的境外客户那里扣存款准备金;相比而言,其他境内存款准备金交纳都是由存款银行从其资产方冻结,并不会直接冻结银行存款客户的资金。央行要求境内代理行从负债端单独为境外参加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对存款客户资产端(即存款银行的负债端)也实施冻结,直接导致境外参加行无法动用相应存款准备金部分,这是此次存款准备金新政和国内其他存准交存最大区别。
从执行操作细节看,也是困难重重,境内代理行需要为参加行重新开准备金户(因为央行目的是直接冻结境外参加行的资产端),整个开户流程和境外参加行沟通都是相对困难的任务。
如果再做一次类比,这其实和中国央行对离岸CNH存款征收存准逻辑是一样的,只是基数不一样;站在境外参加行角度,此举好比突然来了个“超级央行”(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资金本来的“央行”局限于境内代理行或境内母行),冻结对象是境外参加行放在“央行”(境内代理行或境内母行)的准备金资产。
(3)按季考核,这就带来很大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问题,而且也和此次央行文件“代交”的本意相冲突。比如境外参加行在1月初有一笔1亿元的存款,境内代理行在1月24日需要为这批存款交存1500万准备金,但2月初到期后,境外参加行有权利提取完整1亿元的存款,但境内代理行的准备金仍然在央行账户冻结。
按季考核也意味着有一定规避空间,即只要在25号时点到来前将存款从相应账户汇出(比如QFII,RQFII进行债券投资,境外参加行汇出部分到离岸市场),则当季就不在征收存款准备金范畴。
(4)央行从现有制度框架出发,文件一开头即引用387号文作为其立法基础,可以说是“合情合理”。但细究下来,387号文只是简单列举非存款类存放、SPV、境外金融机构存款等纳入交准范围。而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只占很小一部分,为何单单拿出这一部分征收存准?还有此次存准的特点是直接冻结存款客户的资产(存款银行的负债端单独开户),也是387号文乃至此前央行存准制度从来未有的先例。所以综合来看,笔者认为387号文不过是一个正好现有政策框架可以作为理论依据的借用工具。


二、1月份集中窗口指导,主题扩大流入,限流出

1月中下旬各地外管局召开会议,针对外管局在去年9月和12月发布的要求,进一步做了新的细化解读。外管局去年9月发布的要求其实主要是指各地外管局根据汇发38号文发布的一些加强内部检查的文件如汇发[2015]81号和82号,构成以下具体的限制、控制性规定。
经常项目
1、监控转口贸易以防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套利行为,企业评级为B转口贸易受限。A类企业外汇资金待核查账户政策变动,无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根据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B类企业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须先向外管局申请登记,再凭外管局《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须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但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针对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客户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严格控制近端买入美元远端卖出的互换业务(USD buy/sell)以防止套利。
不是新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衍生品交易,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这里的严格控制如何理解?近端购汇本来就需要按照即期购汇处理。只是严格实施。
3、加强对异地客户购买外汇的控制,以防止此类客户利用政策差异套利。
2015年8月国家外管局就下发《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汇综发[2015]82号)开始对外汇流出进行控制,并要求对货物贸易项下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的企业要特别关注其异地购付汇行为。
同年9月,上海外管局、天津外管局即相应国家外管局总体部署,分别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汇发[2015]100号)、《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审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汇发[2015]119号),对异地购付汇的控制进一步细化为:要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防止企业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合理及大额、高频付汇。重点加强对离岸转手买卖支出大于收入、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购汇较大且增长较快企业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防止企业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
此外,国家外管局2016年1月15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对试点企业办理异地外汇收支业务要求银行逐笔对合同、发票、提单等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以确保客户贸易的真实性背景。
资本项目
1、针对ODI客户的大额外汇购买需求预先面谈,大额各地金额可能不一样,一般在几千万没有左右。
此前文件规定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投资金汇出时,应尊“先登记、后汇兑”的管理原则,对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购汇业务。
2、企业外汇的境外放款,自贸区和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收紧。国家外管局2016年1月15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对外放款上限由所有者权益比例做了部分缩减。之前已发生的合同按约定执行,新规对已发生合同不溯及既往。
3、允许境内内资企业向外管局申请外债借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享受相同的人民币购汇规定。
同时央行在上周五发布了《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扩大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借款的额度限制,允许27家银行在80%净资本范围内从境外借人民币,但实际金融机构在当前境内外利率环境下是否愿意借款值得观察。
此前外债管理体系如下:

首先区分境内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非自贸区,外汇外债参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及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过去是在外管局的监管之下实行外债余额指标(四个自贸区实行全口径试点后叫法从“外债”改为“跨境融资”)管理,相关法规可参考外管局于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外管局对各中资、外资银行及地区下发了外债指标,要求金融机构每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定的指标。

国家发改委2015年9月14日发布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将原先的企业发行外债的审核制变为备案制。
2015年人民币跨境贷款目前共12个地区,如下:
1、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3、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新区
4、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
5、厦门市
6、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7、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
8、苏州工业园区
9、中新天津生态城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11、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12、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外债宏观审慎三个地区:北京中关村、江苏张家港、深圳前海

自贸区:上海、天津、福建、广东

4、严格控制外债的提前还款
其实控制外债提前还款的规定还是要追溯至2015年9月上海外管局、天津外管局分别发布的“上海汇发[2015]100号文”、“津汇发[2015]119号”,文中已明确提出如果货款合同中没有提前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此次窗口指导在执行层面只是更加注重细节,明确通过修改合同增加提前还款的条款也属于禁止范畴,防止企业或银行通过此举绕开窗口指导。
5、限制QDII新增资金出海,尤其是通道类别QDII。
在央行去年12月底暂停RQFII新资金出海之后,1月份再传QDII业务被临时叫停,其实也不出意外,完全符合近期央行和外管关于宽进严出的部署。据财新网报道,一并叫停的还有QDIE,不过因为QDIE额度非常有限影响很小。
经笔者了解,并不是每家QDII机构都收到这样的窗口指导,而且经过2015年全年QDII额度紧张的市场环境,目前QDII额度剩余并不多。但和2013-2014年宽松的额度申请环境相比,目前新增额度申请处于冻结状态。
当然 QDII额度2013年8月份之后的计算口径为净流出额上限的概念,因此如果部分QDII机构在过去2年因为投资收益较高,因资本收益或分红利息收益回流导致其净流出额仍然有较大空间,则可能仍然有可用的QDII额度。

在当前宏观政策环境中,扮演通道角色的QDII机构可能需要尤为注意监管风险,此举无疑很可能在未来外管局强化控制QDII资金用途的检查中关注的重点。



三、外管局:外汇资金池业务检查通知

2016年1月15日,外管局总局发布紧急通知《关于继续做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外汇分局各辖区内试点银行与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及非现场、现场核查。
一、
检查对象
自查对象:试点银行和企业
非现场核查对象:系统数据
约谈对象:业务量大或者大额购付汇等情况突出的企业
现场核查对象:抽选部分企业
二、
具体自查业务内容
1
关于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须重点自查:
(1)开户银行资质及开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开户行的资质,根据“36号文”规定,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B类)及以上的银行,若开户行办理外汇资金池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以下(不含B)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考核等次为C的不可办理。关于银行的考核等次,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规定的五级分类看,“36号文”表述的意思是外汇资金池业务开户行准入必须是B(含)及以上,继续办理的情形仅针对下降到B-,如果将为C则须停办了。该考核等次的要求其实是一种实质性的准入门槛。
相较而言,外汇资金池业务比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开户行资格准入更为严格,因为法规要求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户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且经验丰富即可,没有实质性的准入约束。
(2)账户标识是否清晰准确,账户属性申报是否准确。
(3)账户管理及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账户收支范围和用途情况。
比如“36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主,但用于偿还外债、对外放款的除外。
2
关于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之间通道额度控制,须重点自查:
(1)通道额度控制是否有效,净融入额是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是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根据“36号文”规定,国内主从国际主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主从国内主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2)通道内划转的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混入其他性质资金。
“36号文”规定,国际主向国内主划款时,须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借入外债、对外放款归还、利息支付;国内主向国际主划款时,资金性质区分申报为:偿还外债、对外放款、利息支付。
(3)是否有虚构合同和交易,利用资金通道进行大额资金划转等异常或违规情况。
3
关于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使用,须重点自查:
(1)银行对国际资金主账户 50%资金上岸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具体操作方案,有无具体操作方案,有无超额度或规定上岸情况,上岸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
(2)国际资金主账户 10%资金结售汇办理情况,有无超额度或规定办理结售汇情况。
此处额度,是指“36号文”中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主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主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上述存款可在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事实上,较之前的规定,允许10%结售汇的规定系“36号文”新增规定。
4
关于经常项下,须重点自查:
(1)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结售汇、轧差结算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银行是否按照“展业三原则”履行单证真实性审核义务,有无虚构交易、提交虚假单证、违反规定等办理试点业务情况。此次新规要求轧差结算仅限外币与外币之间轧差收付,不允许外币与人民币之间轧差收付。虽然“36号文”允许经常项下、资本项下收付汇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但此次新规要求加强对企业购汇与付汇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业务的核查,其中银行方面须加强真实性审查,外汇局方面则对此类业务逐家核查。试点银行应加强对风险较大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比如转口贸易、集中收付汇等。银行应加强对试点业务单证的审核并留存,特别是在办理异地业务、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2)银行、企业是否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3)服务贸易等项下对外支付,是否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36号文”要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且应事前提供税务备案表。
5
关于资本项下,须重点自查:
(1)外债额度集中及使用情况,主办企业通过国际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外债登记;成员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后是否有自行举外债情况等。
“36号文”允许试点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主办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允许集团内的不同企业选择不同的外债管理模式。
(2)对外放款集中及使用情况,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对外放款是否按规定登记,额度是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是否有利用对外放款大额流出资金情况。此次新规将对外放款上限由所有者权益的50%调减至30%。之前已发生的合同按约定执行,新规对其不溯及既往。此外,新规禁止购汇境外放款。
(3)资本金、外债等是否按规定结汇,是否有用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情况。
6
关于数据申报,须重点自查:
(1)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跨境资金收付是否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是否按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要求申报。
(3)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按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按照“36号文”规定,国内主与国际主之间的资金划转虽然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汇发[2014]18号文”和“汇发[2012]42号文”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是否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等数据。银行企业对上述数据有误错报、漏报、未及时报送等情况。
“36号文”规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还应按照“汇发[2013]43号文”规定申报。
四、人民币NRA和人民币资金池规则变动(银发[2016]15号文)
人民币NRA账户的资金利率问题最早追溯到2010年11月份《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当时非常普遍存在的境内外利差套利行为进行了规范。因为当时人民币境外利率远低于境内,相比于外币NRA,人民币NRA又不占用外债。所以大量海外CNH资金存于境内NRA账户,包括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帐户。此次调整NRA账户利率政策调整也是对过去5年NRA账户政策监管的一个大的调整。
因为外币NRA存款需要占用外债,而银行短期外债额度有限(外管局和央行尽管近期采取大量宽进严出新政,但银行外币短期外债仍然没有松口),所以一般外币NRA账户资金不会长期停留在银行账户。
尽管NRA账户可以转为定期存款,但其收支范围仍然没有变化,所以仍然不能做理财产品。这点其实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监管当局或许可以区别对待理财产品,对于保本表内理财,其实本金部分在银行内部的账户处理和普通定期存款并无实质差异,是否应该视同定期存款处理有待讨论。
此外NRA账户和境外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性质问题,需要特别指出其实区分账户性质和账户内资金性质;尽管NRA和境外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开立主题为境外机构,账户收支和资金划转受限,从而账户本身属性有类似离岸账户特征;但NRA和境外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内的资金仍然属于境内资金CNY,而不是CNH,看资金性质只需要辨别账户开立银行和资金清算渠道即可,无须看开户人。
附:《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调整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含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主权类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执行。
资金池相关政策回顾:
1、资金池业务的净流出上限,任意时点净流出余额不得大于0;
2、截止1月18日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暂停流出,仅可流入,直到净流出余额小于0为止;

3、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当天办理业务为净流出的,银行要对超出部分缴纳100%存款准备金。


本文第九部分将详述NRA相关的规则变动



五、惩罚和暂停个别外资行跨境外汇业务

1
2015年12月底,央行暂停个别外资行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

为何要暂停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大致描述一下,所谓跨境人民币购售就是境外银行通过在境内代理行(境内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银行)购买或售出人民币,因为可以享受境内购汇的汇率(2015年绝大多数时间,境内外汇差都超过800点,即内购外结的套利空间超过1%)。央行要求一定是境外企业具有真实贸易或直接投资背景才能通过境外参加行和境内代理处进行上述购售汇操作。否则境外参加行只能通过海外清算行(比如中行香港,工行新加坡)或境外同业市场购买人民币或售出人民币。具体如下图:

这种境外参加行可以在两个市场选择购汇,在境内外汇率差不大的时候一般都严格遵守央妈的教导。但是如果汇差足够大,可能通过境内市场平盘的量也会激增。而整个跨境人民币购汇市场的量有多少是具备真实贸易背景支撑,以及如何逐笔对应支撑将考验央妈的核查能力。
央行的通过其严格执法来维护境内外汇差套利,也无形中为境内外汇差的形成构筑了一套很高的防护墙。然而这个防护墙越高,汇差就越难以平衡,对套利企业和银行而言诱惑也就越大。这是一个监管是市场的博弈,对央行的资本市场开放长期战略而言,虽说不冲突(因为银行只是在现有法规体系内执行其规定),但难免给人以纠结的形象。当然央行为维护短期汇率目标,也联合外管局在过去4个多月里做了不少工作。笔者稍作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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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银行惩罚性征收境内平盘手续费
2015年9月18日,央行要求严查人民币参加行购售汇业务的真实性,防范跨境套利(杜绝企业利用虚假单证或重复使用单证办理“内购外结”,防范企业开展无真实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同时对数家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真实性存在问题的银行通过提供平盘手续费的方式予以惩罚。人民币购售平盘交易手续费率至0.3%。而正常的银行间即期外汇手续费是十万分之一。在当时笔者粗略估算,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其实和央行8月31日紧急发布的银发[2015]27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惩罚效果比较类似。273号文对远期售汇(包括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掉期业务及期权或期权组合)按照名义金额的20%(期权为名义金额的10%)征收风险准备金。从后续的溢价效果看,这些准备金通过银行报价反应出来的溢价大概200点左右,这个名义本金的千分之三。
此举主要是为了缓解境内购汇压力,尤其是真实交易背景存在瑕疵的离岸购汇通过境内代理行传递为境内购汇。


六、窗口指导暂停向境外参加行提供跨境融资

2015年11月15-18日,央行向内陆部分人民币代理行下达窗口指导,暂停向离岸参加行提供跨境融资。央行此举意在限制资金调出境外使用,以稳定离岸人民币汇率。但从当时反馈来看,不是所有境内代理行都收到这样的窗口指导,应该属于针对性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提供账户融资规模较大的银行。而暂停账户融资则对离岸人民币市场影响较大,离岸人民币短期资金利率抬升明显。
其实境外参加行从境内银行获得账户融资的规定由来已久,最早源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后几经修改,最终在《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
这也是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最早开放的领域,甚至早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意图在人民币国际化,所以在政策出台之初,重流出,防流入;这也是当时境内外利差的市场环境相关。所以在账户融资方面也只允许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提供资金支持,而境外银行不能向境内银行提供人民币融资或借款。
后继相应出台,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跨境担保(内保外贷)。
其实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项业务从2009年推出以来,业务开展非常缓慢,因境内利率高于境外利率;但自2015年以来,尤其是2015年8.11汇改以来,这一个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业务备受青睐。
其他窗口指导入人民币NRA账户购汇以及境外人民币通过人民币NRA账户流入(同名或非同名)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七、12月初以防范金融产品风险名义暂停RQDII出海

“防范资本外流”和“防范金融产品风险”?笔者分别从两个角度稍加探讨。笔者仍然倾向于防范人民币外流,成分更大。外管局对QDII的额度申请把握存在不确定性,在2013年-2014年QDII额度申请相对容易,也相对大方。但当前QDII额度紧张,而申请难度稍有加大,RQDII因不受额度限制,所以通道费用也远低于QDII。加上上个月央行窗口指导暂停部分跨境人民币账户融资之后,显然RQDII成为另一个缓解离岸人民币资金紧张的通道,而且不受额度限制,其产品特色决定其募集资金来源以机构为主。显然RQDII已成为机构出海非常理想的通道。
八、远期售汇缴纳20%风险准备金
人民银行于2015年8月31日晚紧急发布通知,要求办理远期售汇业务的银行向人民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名义本金20%的风险保证金,冻结一年,无利息。9月2日央行发布监管文件封死可能存在的漏洞。
央行在9月2日早上补发《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进一步收紧衍生品市场:
一、银发[2015]273号文所称代客远期售汇业务指在未来某一时间形成客户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业务,包括:
(一)客户远期售汇业务;
(二)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括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三)客户在近端不交割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
(四)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掉期业务;
(五)客户远期后入外汇的其他业务
除期权和期权组合按照名义本金的二分之一外,其他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均按名义本金的金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基准。

2015年底外汇局官员王春英表示,银行缴纳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政策属于宏观审慎的管理措施。从近期的数据看,今年8月份银行代客远期售汇签约规模为789亿美元,是1—7月份月均水平的2.9倍,而9月份和10月份这个数据分别下降到176亿和53亿美元,下降幅度较大。远期售汇的规模前后有这么大的差异,其实也说明之前是存在一些投机交易的,也表明宏观审慎的管理是有效的,抑制了市场的非理性和投机行为,市场正在回归理性和趋向稳定,这有利于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九、央行控制资金外流、吸引资金回流(部分内容和本文第五部分内容重合):

会议内容:

(一)限制外资企业遣返利润,收缩人民币资金池

为加大力度阻止资金外逃,最新措施包括限制外资企业遣返利润的能力,收缩香港银行业可用于发放贷款的人民币资金池,并禁止人民币基金进行海外投资。
(二)允许人民币NRA账户转存定期
另一方面,吸引资金回流,包括让外国居民和企业开立更长期的银行账户,已开立的NRA账户可以做长期定存。
2016年1月央行跨境办就召开会议,对人民币NRA账户政策调整明确提出两点:
一是允许人民币NRA账户转存定期,这一点已经被1月19日央行办公厅正式下发的 《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15号)得以证实。根据该《通知》,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主权类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即NRA账户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央行相关规定执行。在此之前人民币NRA账户一直以来都只能存活期,以活期计息,此次通知规定是第一次允许由活期转存定期,执此调整政策,吸引资金回流。
二是明确人民币NRA账户可以从境外不同名收款(但需要有贸易背景)。

其他有关人民币NRA账户管理规定及账户收支总结,请见以下两图表(注:下表基于原作者杨吉聪整理更新,对于之前非同名NRA划转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根据各地2015年的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压力不同,当时的管控思路是限制NRA人民币资金流入从事套利):


By 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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