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愈演愈烈,到8月份央行启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改革,掀起了一波汇率波动和央行外管政策反馈的一个互动过程。羊年结束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总结一下监管这一年的奔波和忙碌。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团队、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网站和公众号转载。 (1)、此次征收的对象是CNY,不是CNH。征收范围非常宽泛,笔者能想到的所有境外同业存款账户(包括各类专用账户)都被纳入征收范围。笔者大致绘图总结如下,关于CNY和CNH区分参见本文后面第四部分人民币NRA和人民币资金池规则变动: 二、1月份集中窗口指导,主题扩大流入,限流出 首先区分境内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非自贸区,外汇外债参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及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过去是在外管局的监管之下实行外债余额指标(四个自贸区实行全口径试点后叫法从“外债”改为“跨境融资”)管理,相关法规可参考外管局于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外管局对各中资、外资银行及地区下发了外债指标,要求金融机构每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定的指标。 外债宏观审慎三个地区:北京中关村、江苏张家港、深圳前海 自贸区:上海、天津、福建、广东 在当前宏观政策环境中,扮演通道角色的QDII机构可能需要尤为注意监管风险,此举无疑很可能在未来外管局强化控制QDII资金用途的检查中关注的重点。 三、外管局:外汇资金池业务检查通知 3、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当天办理业务为净流出的,银行要对超出部分缴纳100%存款准备金。 本文第九部分将详述NRA相关的规则变动 五、惩罚和暂停个别外资行跨境外汇业务 为何要暂停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大致描述一下,所谓跨境人民币购售就是境外银行通过在境内代理行(境内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银行)购买或售出人民币,因为可以享受境内购汇的汇率(2015年绝大多数时间,境内外汇差都超过800点,即内购外结的套利空间超过1%)。央行要求一定是境外企业具有真实贸易或直接投资背景才能通过境外参加行和境内代理处进行上述购售汇操作。否则境外参加行只能通过海外清算行(比如中行香港,工行新加坡)或境外同业市场购买人民币或售出人民币。具体如下图: 六、窗口指导暂停向境外参加行提供跨境融资 七、12月初以防范金融产品风险名义暂停RQDII出海 2015年底外汇局官员王春英表示,银行缴纳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政策属于宏观审慎的管理措施。从近期的数据看,今年8月份银行代客远期售汇签约规模为789亿美元,是1—7月份月均水平的2.9倍,而9月份和10月份这个数据分别下降到176亿和53亿美元,下降幅度较大。远期售汇的规模前后有这么大的差异,其实也说明之前是存在一些投机交易的,也表明宏观审慎的管理是有效的,抑制了市场的非理性和投机行为,市场正在回归理性和趋向稳定,这有利于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会议内容: (一)限制外资企业遣返利润,收缩人民币资金池 其他有关人民币NRA账户管理规定及账户收支总结,请见以下两图表(注:下表基于原作者杨吉聪整理更新,对于之前非同名NRA划转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根据各地2015年的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压力不同,当时的管控思路是限制NRA人民币资金流入从事套利): 致读者信: 微博“金融监管”自2013年1月创办以来秉承原创干货原则为读者持续提供政策信息和政策解读,深受银行从业人员,律师及金融监管人员的的好评。2014年7月笔者开通“金融监管”微信号,更加注重原创干货的写作,同时也获得部分高质量原创作品作者授权,1年时间发表了近150多篇原创文章。 2016年1月27日,金融监管微信号被突然封号,我们仍然不确定具体原因,不过为避免因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我们将陆续在新的微信公众号“法询金融”陆续发布过往原创干货,且重新更新后发布,确保之前的原创内容符合最新的监管动态。 目前我们“法询金融”团队聚集了10位年轻且充满创业热情的同事,将一如既往为您带来最新最快的政策解读,原创干货文章,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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