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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正本清源 民藏品合法的法规依据

 君德轩 2016-02-10
正本清源民藏品合法的法规依据


作者:张广礼 中藏网 2016-02-05 


    民藏品是不是合法的问题,恐怕是目前官民都在思考和争辩的一个问题,数千万人持有的亿万件藏品陷入如此尴尬境地,真是前所末有。本短文要说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民藏品仍是一个合法的存在。

    大家知道,根据现行的文物法规,一切出土出水文物归国家,文物不许买卖。那么什么是文物呢?由谁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不解决,前面的说法就不好落实,就是一个法规空白。自1982年第一部”文保法“颁布”之后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是个空白,这期间出现了古物的大出土情况,也形成了古物流失海外和流散民间的现实。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填补法规空白,文物局於2005年制定並公布了“文物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亡羊补牢並实施至今。办法中规定了文物认定的主体,认定标准等,其中几条摘如下: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所有权人和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号码或者有效护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九条: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这第九条说的很明白,这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包括玉器、瓷器、青铜器等),是在文物部门作出决定之日才生效,之前它们只是认定对象而不是文物,既然不是文物,那民间的收藏和拥有就不违法。      

    那么古玩市场里的货物经过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了吗?没有。我们手里的民藏品经过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了吗?没有,几十年了,也没有。我们收藏它们的時候它们是文物吗?不是。既然不是文物,那就不在法规禁限之列,民藏品就是合法存在,这是法规滞后和执行不到位形成的局面,怨不得民藏人士了。

    但愿文博官员能看到这篇短文,看看是不是这个理。其他的大道理这里就不说了,你们自己定的规距,你们总要认吧?       

    注:有些民藏人士以视民藏品为文物的想法,向当政者鼓与呼,这是更大的视野,与本文也并行不悖。先有合理存在,才有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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