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营业性演出 抽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 是否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是否是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禁止的内容;是否以假唱欺骗观众;是否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是否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抽查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超出许可接收、传送范围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擅自涂改、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广播电视 抽查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时间超出规定;播放广告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互联网视听节目 抽查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出版物经营单位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 是否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是否超出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是否存在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现象;是否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现象;是否存在销售违禁出版物或非法、侵权盗版出版物现象;是否有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一、印刷企业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是否落实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五项制度;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存在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现象;是否存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二、著作权 抽查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抽查主体: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是否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十三、文物保护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法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违法违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法报告;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文物收藏 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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