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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经期更年期纳入保护范围

 aj6688 2016-02-11

  日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公布的老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还将经期、更年期保护纳入劳动保护范围。

  不得以结婚、怀孕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规定》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新版《规定》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要求。

  对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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