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树树染绿、枝枝花开的季节,倍受亿万妇女及妇女之友们瞩目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了。它昭示着已实施了近24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退出历史舞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新规出台,势在必行。 * 与前者相比,《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具体为在附录中详细列举了禁忌的岗位,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带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使之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 例如,在原来的规定中,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延长为98天。对女职工流产,原来的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 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在这一点上,北京市走在了前列,早在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即在《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这项规定的内容深受广大女性朋友的热议和欢迎,同时也在不少女性朋友中产生了些许疑惑。 “上述这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女性呢?比如对未婚女性、已婚已经育有子女的女性是否亦适用呢?”她们是否均可合法地享受这一规定待遇呢? 对此,我们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结论来源于对规定的认真解读。 第一,从适用的主体范围上看,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权利主体范围是全体女性职工,并未在此基础上对主体进行分类限制; 第二,从行为(流产)的性质上看,虽然未婚女性、已婚已经育有子女的女性怀孕大多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怀孕(个别情况除外),但其实施流产手术的行为本身即属于计划生育的守法行为; 第三,从后果上看,无论行为主体主观上是主动实施手术,还是客观上自然流产,后果均为终止妊娠,均属计划生育。在行为模式上均是计划生育措施,与避孕、结扎等防范措施的性质相同,只不过是有事前积极防范措施与事后补救方式之分; 第四,以长远发展的观点看,社会的宽容度、民众的接受程度、心态日益宽松,虽然我们并不提倡、但不可否认的是未婚女性流产的现象日渐增多,我们必须正视并予以更人道、人性的关注和对待; 第五,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由此可见,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女性有法可依。而且《特别规定》在赋予女职工享受流产产假这一权利上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的特点,这一权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一是监管部门改变 为保证《特别规定》实施,《特别规定》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生育和流产的费用有了明确的支付规定 《特别规定》还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那么何为生育保险?其又包括哪些内容呢?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法律规定与落实执行之间的鸿沟 显然上述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给予了更好的、必要的保护。但很多女性担心,法律的规定是一方面,落实与执行是另外一方面。 这些担心不无道理,就拿单位需强制性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这项来说,以往存在强制性的生育保险统筹参保人数少,扩面难度大,基金征缴困难重重,导致基金积累速度过缓等诸多问题。对于生育保险很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并不重视,很多单位不但不给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就连女职工由生育所产生的费用单位也是不管不问,更别提给予报销。一些企业担心,生育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有些企业甚至存在逃避参保或在职工生育后就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再有就是企业认为员工不稳定,中途离职费用就白交了。 这次《特别规定》如此规定也是要通过立法形式强制用人单位逐渐接受并意识到女职工产假休好了,对企业的归属感也会增强,是件双赢的事。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这也体现了上述《特别规定》调整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 不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永远不可支取 如果不生育,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交费至退休为止。如果您不生孩子,这笔钱也不可以支取,而且永远都不能支取。在大部分地区,生育保险的钱都是单位交纳的,个人是不交纳的,所以不存在个人经济损失问题。 总之,任何一项法规的实施均需要经过一段艰难的过程并辅以相应的保障措施。但无论如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以及全社会对女性身心的关怀和尊重,是女性团体的福音。 网易亲子特约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出处及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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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月30号叶子 >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