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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江苏高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答复|来源:网络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2-11


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来源:民事审判微信公众号)

2.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摘自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来源:网络)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摘自: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征求意见稿)(来源:网络)

4.最高院对江苏高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答复(来源:网络)



最高院对江苏高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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