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 林森浩传
林森浩,汕头人,丙寅年(1986)生,家贫,有姊弟妹,父佣工,母拾荒。
潮汕子弟,好商贾,林生则好读书,及长成,入中山大学,修医。乃曰:初,吾于医,无所谓也。某日,于急诊见男子患疾,其妻泣,医者曰:无恙。其妻始展颜。林生曰:呜呼,医能令人喜忧,吾志之。
庚寅年(2010),以优异,荐复旦。与同室者,黄洋、葛俊琦,黄生长一岁,蜀国容县人;葛生,沪人也。皆修医。
三子处甚安,或少忤,然不至龃龉。
壬辰年(2013),林生忽曰:吾不饮饮水机水,其费亦不得由吾偿。
3月30日,黄洋曰:明日愚人,可乎?言时,目林生,林生不言。 3月31日,夜,室中惟林生与黄洋,林卧于榻,黄生饮而喷,曰:怪哉此水。乃涤饮器。林生起,去。
翌日午,黄生谓同窗王欢、吴鑫铭曰:吾体不安,二君携我就医,可乎? 乃往投中山医,黄生曰:吾室之水不可饮,置之久,或朽也。亦以此语告葛俊琦。
医者或谓黄生肠炎,以寻常疗之。不能痊,日沉重,呼痛,神迷,血小板降,医者大惊,以其入重监室。
同窗多有问病者,林生探之再,与黄洋语,甚殷。
黄洋父母自川至,林生谓之语:林君肝坏,须换肝。黄父不明所言。 医者乃疑毒,取黄洋所食所饮以验,取样者葛生也。水少不能得,葛以针穿皿,吸水取样。
葛生见黄洋诊断,曰肝衰,惑,忽思林生尝有言,吾药室有药曰N二甲基亚硝胺,五毫克足以杀七尺汉。林生与此药朝夕处,或不慎致黄洋病乎?
四月八,夜,亥时,乃言于学长孙希才,时林生在侧,葛生不得语,乃短信语之。
医院方寤,以其药罕有,故虑不及。再验,果然。
同窗吕鹏乃云:3月31日,林森浩呼吾,欲往药室,其室204也。林生无匙,故呼吾往。其室有药,乃杀黄生之药。 林生逡巡室中半时辰,出,移时,语吕鹏曰:吾欲取物。吕鹏授之以囊,以盛物,林生反药室,再出。或于斯时取药也。
有司问林生,林生乃曰:我实投药也。3月31日,吾窥黄洋不在,乃以药注槽中,槽沿有渍,以瓶水涤之,水涨寸许。是日,黄洋饮,吾在侧,见其饮而喷,臆量不足,或不至死乎? 林森浩惴惴数日,若有失,再探黄洋,冀其不死。
然,黄洋死矣,家中惟此子。
乃拘林森浩,以投药杀人诉。林父延讼师,曰:吾欲请罪于黄生父母,可乎?讼师曰:若无百万金,请罪何为?黄洋父则曰:吾未见林家片纸请罪之辞。
一审,林森浩自招杀黄洋,林父则曰,吾儿岂杀人者。坚其无罪,以无罪辩。讼师或谓曰:尔子杀人,若请罪,命或可续。乃易讼师,辩曰:斯药人身皆有之,黄生之死,非林生所投也。黄生死猝发乙肝也。
猝发乙肝者,世无此疾也。
复旦学子百七十七人,上书为林生请命,曰:林生者,闲时乃良善人也,一时杀人,非其本意也。观人当于长远,岂以一时念论其死乎?黄生死,黄家无子,林家当奉养黄父母终生。其辞意诚,然多谬。
一审,论死。林父乃诣黄家,欲请罪,黄家怒,白州郡以捕快驱之。林生虽泣于庭,无补也。
二审,再论死。
终论死。
乙未年公历12月11日,林森浩伏辜。
林生知其必死,留书曰:我父我母,莫哀伤;黄生高堂,且放下;吾弟妹,勉读书。吾死,身可捐。 何以杀黄生,则茫然。
林生诛,其父不以其躯捐,乃焚。林母尚不知。
太史刘曰:
一室而死学子二,诚惨痛事也。其事若实,则林生与黄生亦可不死。
若无投药,二人皆可不死。若投药,林生能阻黄生饮,二人皆可不死。若黄生中毒,林生于斯时白其事,医者以祛毒法疗黄生,二人皆可不死。
二人皆可不死,居然死,世人之作死,如斯乎?世人之作死,又岂林生乎?世人投药杀人,而得可以不伏法者,又非林生可料者也。朱令案渺茫,又非有司可料者也。
不存慈悲,处处皆死地,何止一饮水机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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