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1日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2003年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为强化“先照后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需要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据此,国家工商总局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该修订送审稿的总体思路,一是厘清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的“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现行办法设定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进行调整,确保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权清晰、责任到位。二是完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技术手段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紧密结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建立起部门间信息流转畅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治理机制。三是服务大众创业。在确保正当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根据创业需要,对无证无照经营区分情况,不一概取缔,为社会主体创业提供方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zwz@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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