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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法源

 初心阅读室 2016-02-01
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为例,目前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主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该项规定包含了无照经营与无证经营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餐饮服务为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中无证经营行为的构成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无证经营行为的构成完全一致,这种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要求的现象被称为“法条竞合”。
  《立法法》第五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等规则,判断和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涉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两个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立法法》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一条规定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强调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于上位法。仍以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为例,《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阶位明显高于后者,因此在对无证无照餐饮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强调了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于特别法。以无证无照经营医疗机构为例,前文说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样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两者在效力层级上是一致的。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角度看,经营医疗机构是各种经营活动中的一种,相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而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对无证无照经营医疗机构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优先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基于此,《意见》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并以附录的形式,明确了相关审批项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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