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创业培训 (一)工作内容 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 (二)服务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3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四)办理流程 1.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受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的培训报名。 2.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按要求对学员进行面试筛选,确定参训人员。对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学员,核查有关证件,并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 3.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报送课程安排、使用教材、授课教师资质以及学员资料等。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记录。 4.定点创业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实施培训;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或采取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每个培训班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监管。 5.培训结束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初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划拨补贴资金,并录入信息系统。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估 培训有效;培训对象满意度高;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