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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法发展的根本源泉在于侦查与犯罪的对抗

 yingziyihao 2016-02-14
    侦查具有对抗属性,是一种“博弈”行为,因而侦查方法总是针对具体刑事案件或者涉嫌犯罪行为而言的。侦查方法的最直接目的无非是侦破刑事案件,完成侦查任务。然而,实践中并不存在一套现成的适用于任何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侦查人员首先考虑的也不是侦查方法问题,而是侦查任务。如果侦查任务与曾经重复多次的旧任务相似,当然可能会采用旧方法来完成新任务,但是如果是过去并未接触过的新任务,就必须考虑新的侦查方法。侦查的新任务是由刑事案件的类型和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就会有什么样的侦查任务。就此意义而言,刑事案件的变化趋势是新侦查方法不断涌动的源泉。

    犯罪情势呈现一系列新的特点:犯罪数量剧增,居高不下;犯罪种类明显增多,黑社会组织犯罪、跨国犯罪、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朝向严重化和国际化趋势发展;犯罪主体多元化、群体化;犯罪方式暴力化、智能化、手段专业化、技巧化;犯罪领域和地域扩大化。作为侦查逻辑起点的案件必然也要反映犯罪情势的这种变化趋势,必然要求在侦查方法上有所突破,提高侦查水平,以完成具体案件侦查任务。

    与犯罪情势变化相适应,侦查主体也出现了许多变化: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丰富,侦查机构可得支配的资源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侦查机构针对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大大提高。可以说,越来越丰富的侦查工具使得侦查机构在侦查方法的适用上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例如电子监听、车辆跟踪等,这些手段在过去资源贫乏时都是无法想象的;其次,侦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几千年的侦查发展历史,也是侦查不断专业化的过程:一方面,侦查职能不断从附属于军事职能、行政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治安职能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职能等,不断从分散在行政官、法官、陪审员、检察官、治安法官等身上发展到集中于警察机关侦查人员身上;另一方面,随着侦查力量逐步强大,侦查工作开始走向专门化。侦查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帮助侦查人员掌握某类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积累较丰富的专案侦破经验,提高案件侦破率。就侦查方法而言,这种专门化趋势促进了专门方法的快速发展。

    可见,侦查方法的发展受益于犯罪情势和侦查力量的发展。如果考虑到侦查力量侦查主体的诸多有益变化也与犯罪发展趋势息息相关,那么可以认为,犯罪情势的变化是侦查方法发展的最终源泉,这一点在新型犯罪的侦查上表现的尤其突出,以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犯罪为例。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构建了一个新的世界,犯罪分子很快就适应了这个虚拟的世界,并且非常善于利用这个虚拟世界所提供的各种便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仿佛为一切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打开了地狱之门”。“实际上,以电子速度实施的交易指令执行的快速性、数字化数据编码所提供的私密性、交易的非物质性肯定会刺激有组织犯罪。”互联网和网络犯罪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侦查的方法。侦查人员被要求掌握相当的网络及相关技术,根据信息传递的可回溯性(或称之为示踪性)、访问提供商存储的信息追根溯源,找出信息的占有者,还原信息的传递过程。不仅如此,在许多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个小小的案件可能也会涉及好几个国家,这将使侦查协作(如跨境搜查等)水平上升至更高的层次。事实上,几乎所有网络犯罪的侦查都涉及技术手段与传统方法的相互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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