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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对策

 yingziyihao 2016-02-14
多年的反贪办案实践表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围绕证据特点所进行的反侦查活动是当前反贪查案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贪查案工作只有立足全面取证、“快”字当头、加强审讯,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探索侦查工作新路,才能在日趋尖锐复杂的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当前反贪查案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与侦查机关的较量中,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反侦查能力和抗审心理,加之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律师介入等作了严格规定,加大了办案难度。本文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防范对策作些研究探讨。
 一、当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反贪查案实践情况可以看出,揭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与掩盖、逃避对其惩罚的较量愈来愈尖锐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发展趋势。
 1、否定或混淆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认侵吞或收受财物的事实后,又对上述事实予以全盘否定,或者只承认小部分事实,不承认大部分事实。有的往往在赃款去向上打着“为公家开销”的幌子,由“私”翻“公”,或将“个人行为”说成是经组织同意的行为,以此混淆事实真相,搅乱侦查视线,达到推卸罪责的目的。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不得已承认事实的前提下,针对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回避有罪的情节,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以种种借口否认主观上有贪污受贿故意或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竭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往违法违纪甚至无罪的方面“靠拢”。
 2、隐匿销毁帐目,制造假证。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隐匿销毁原始明细帐目,或者制造假证对抗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日趋突出。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或销毁原始凭证、帐目或制造假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受贿案件也经常出现明明收受了贿赂,却出具所谓“借据”以掩盖犯罪意图的现象,搅乱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干扰了办案工作的进行。
 3、利诱证人作伪证或翻证为其掩盖罪行。为了逃避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往往千方百计堵漏洞找“退路”。诱使证人躲避侦查人员取证或改变证词作伪证是反侦查活动的又一重要形式。
 4、钻法律政策上的空子。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往往位高权大,知晓法律法规,社会阅历丰富,因此常常规避法律对抗侦查。如利用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的限制性规定,采取死不开口或避重就轻的方式来拖延时间,赢得喘息之机,个别人甚至利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的机会进行反侦查活动等等。
 5、里应外合,倒打一耙。有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信或亲属往往会找关系搬后台,直接或间接地给办案单位领导或侦查人员施加压力;有的则采取煽风点火,四处上访告状等不正当手段,对办案人员及证人威胁利诱、诬告陷害,以达到阻挠办案,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目的。
 二、当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主要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反侦查活动亦具有不同于其它刑事案件的特点。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其反侦查活动有以下一些特点:
 1、充分利用特殊身份形成“保护伞”。从被举报到被立案侦查乃至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的各个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反侦查活动,一般都充分利用了其特殊的主体身份。如有的利用其身份地位大放“烟幕弹”,台上台下言必称勤政廉洁,“政绩”多多,背地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五毒俱全”,以此欺上瞒下,使自己免遭举报和查处;有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乃至打击报复举报人;还有的利用地位编织关系网,一旦被查处,即四处活动,充分利用其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或利用某些“大人物”说情或干预办案,或与行贿人及其他证人串供,唆使其作伪证等,从而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可以说,依仗特殊身份反侦查是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显著特点。
 2、不断借助现代科技进行反侦查。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受教育程度、社会阅历也比较丰富,因而其借助现代化的交通、通讯等科技手段进行各种活动包括从事反侦查活动的意识也比较高。司法实践中,运用计算机或互联网修改数据、涂改帐目、伪造证据;利用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传递信息、订立攻守同盟,或携款潜逃等现象屡见不鲜。反侦查活动科技含量的提高是一个发展趋势,这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3、紧紧围绕证据特点大肆作伪证。反侦查的核心是消灭能证实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为主,具有多变性,不易收集和固定,其中贿赂案件“一对一”的言辞证据更具多变性。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证据的这一特证,在伪造隐匿证据上做足文章,以此逃避和抗拒审查。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或拒不供认或时供时翻;有些作为证人的行贿人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而守口如瓶或信口开河;有的涂改销毁有关书证或隐匿转移有关物证;也有多管齐下在多个环节伪造隐匿证据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殊性给反侦查活动提供了某种便利条件,翻供、伪证的频频发生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三、防止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对策
 1、全面获取并固定证据是有效对付反侦查活动的关键措施。要彻底改变那种单纯依靠法律威慑力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侦破案件的片面认识,树立全面收集客观证据的侦查思想。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树立客观全面的原则,防止先入为主的思想和片面性,既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要站在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甚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角度去审视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快”字当头,出其不意是有效对付反侦查活动的致胜“法宝”。侦查过程本身就是一场侦查与反侦查的特殊较量。强调“快”字就是要抓大放小,抓住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快速立案进入侦查程序;就是要在选准初查方向的基础上,巧用初查获取的证据迅速突破,一气呵成;就是要采取讯问、取证、追赃同步进行,快搜查,快取证,快突破,不给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的喘息机会。当然,在强调“快”的同时,必须强调办案时机的把握,以免仓促上阵或贻误战机。
 3、注重审讯环节,提高突破案件能力是有效对付反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加强对反侦查活动的研究和预测。针对犯罪嫌疑人利用12小时规定以及律师介入或者用沉默方式对抗侦查等情况,进行预测和综合分析,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其次要抓准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主要采取一是感化消除其抵触情绪;二是软化,消除顾虑;三是分化,消除侥幸心理等方式。利用矛盾,旁敲侧击,含而不露,使其产生心理错觉,达到出奇制胜效果。
 4、加大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强检之路是有效对付反侦查活动的必要保障。一是按照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大交通、通讯、视听设备、电脑域网的资金投入,尽快建成覆盖从上至下的局域网;二是挖潜改造现有设备,走科技创新之路;三是利用现代化手段破案,遏制反侦查活动的发展;四是培养一批利用高科技手段破案的复合型专家型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和反侦查活动日益智能化的形势,促进和维护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5、转换观念,探索侦查工作新路子,是有效对付反侦查活动的基本出路。为了尽快转执法观念,适应形势需要,反贪部门在紧密融会贯通《刑诉法》和《实施规则》基础上,努力探索侦查工作新思路。一是把侦查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案件初查。二是对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要敢于运用,善于运用。根据案情和侦查工作需要,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就果断采取。三是牢固树立依法办案观念,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拘传、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严格审批权限。在办案各个环节,认真把关,决不越权,滥用职权,坚决杜绝变相监居,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现象发生。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利用亲信亲属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干扰侦查工作,予以揭露;对“大人物”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及时争取党政组织的支持,对干预办案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国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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