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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贪侦查工作中侦查谋略的运用

 yougs88 2017-03-26



作者:高忠祥 陈先鹏(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浅析反贪侦查工作中侦查谋略的运用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狡猾,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力、对抗性和反侦查能力也有所增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侦查破案和固定证据的难度。因此,侦查谋略的运用对反贪工作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从初查、立案侦查、讯问和深挖犯罪四个方面对侦查谋略的运用进行一番分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  反侦查能力  侦查谋略


  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策划、实施的计谋和策略。其实质就是将对抗性的计谋思想运用于侦查工作,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狡猾,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力、对抗性和反侦查能力也有所增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侦查破案和固定证据的难度。因此,侦查谋略的运用对反贪工作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从初查、立案侦查、讯问和深挖犯罪四个方面对侦查谋略的运用进行分析。

  一、初查阶段强化线索分析和谋略运用

  (一)科学甄别案件线索,减少初查盲目性。案件线索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没有了案件线索,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如同无源之水、无米之炊。而在所受理的案件线索中,由于控告人和自首人受本身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失实的,有的真伪相杂鱼目混珠,不一而足。因此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展开初查前,需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认真筛选、甄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1、根据案件线索来源,分析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举报材料的可靠性;

  2、根据举报线索,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判断其是否有职务犯罪的可靠性;

  3、根据举报情况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职务等,判断案件的可查性;

  4、根据举报事实,分析判断其职务犯罪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有法定需要追究的条件,提高初查的成案率。


  (二)合理运用谋略,提高初查的准确性。确定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后,便开始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初查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既要有较强的侦查意识和高超的侦查技能,更要求注重强化对谋略的运用。谋略的确定和运用必须灵活掌握,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谋略。

  1、隐蔽身份、秘密摸查。即办案人员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采取借用身份,乔装调查的方法贴近被查对象或重要知情人,摸清犯罪的内幕真相,掌握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一手资料。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供大于求的条件下,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承揽工程,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促销手段极为灵活,往往隐藏着双方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问题,而要获取此类证据,并非轻而易举,有时就需要深入其内部摸底了解。如以谈业务为名,摸清“回扣”的比例,并见机获取证据。这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较高,侦查人员除应具有与化装角色相应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和交际能力外,还要能对可能出现的其它情况见机行事,沉着应付,在摸底过程中,能投其所好,麻痹对方,让其在不知不觉中畅所欲言,吐露真相。

  2、收集信息,适时运用。随着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逐步深入,涉案信息的收集显得尤为重要。善于捕捉信息情报,就容易找准案件的突破口,有的信息起直接作用,有的起间接作用,有的可能就是定案的证据。对信息情报的获取和价值分析,关键要有敏锐的侦查嗅觉对其进行捕捉甄别。涉案信息情报收集的渠道很广,如关注新闻报道,预测犯罪动向,研究犯罪规律,从而发现犯罪线索;与有关执法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案件相互移送制度,收集案情动态;留意群众关注的热点及街头巷尾议论,发现隐藏的信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物色可靠人员监视犯罪嫌疑人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为立案后的讯问提供可靠情况等。通过掌握和利用所捕捉的信息,并加以综合运用,对提高发现和查清犯罪乃至反贪侦查每一环节,都具有较高的价值。

3、声东击西,欲擒故纵。即以表面现象掩盖真实意图,迷惑被查对象,再虚张声势,设置圈套,诱蛇出洞。这多用于因各种原因已公开或半公开的案件线索的初查,或被查对象已被惊动,有所察觉,或办案人员难以隐蔽身份进行秘密调查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有目的地按照确定的内容,完成实际调查任务。如从生活作风、赌博等违纪问题入手开展初查,示假而隐真,隐藏初查真实意图,分散其注意力,从枝节问题中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线索证据。另外,对问题较多且被查对象已有充分准备,突破口难以选择的案件线索,可先让其回去,麻痹对方,让其放心串供,转移赃物,但必须通过秘密跟踪、上技侦手段等措施严密监视其活动,使被查对象在浑然不觉中放心表演,自我暴露。


二、立案侦查阶段灵活运用措施

立案侦查是对案件侦查的全面展开,办案工作将由由秘密初查转向公开侦查,办案人员将可以完全依法采取有关侦查措施。


(一)在侦查手段的运用上要开拓视野,更新观念,运用充分。要在初查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力量询问证人,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证据进行勘验、检查,组织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特别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传唤讯问,从讯问的内容、时间和方法上进行认真选择和研究,力争在规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20074月,我市某院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挪用公款案件过程中,根据首次讯问掌握的有关材料,确信其有重大受贿嫌疑。遂果断对其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及存折三万余元。根据搜查取得的成果,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代相关的受贿的犯罪事实,为以后的侦查提供了方向。


(二)根据案情发展需要,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对那些狡诈的犯罪嫌疑人,已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并在限定时间内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及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逼其就范。20029月,某院在侦查原县文化局局长盖某受贿一案时,由于其当时属于在职正科级干部,自恃检察机关并不掌握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传唤的过程中,不是强调腰疼,就是说自己血压高,身体不舒服,要求休息,在审讯室内大耍无赖。同时,由于盖某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白5000元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坎,所以在交代自己的问题时,决不超过5000元。传唤12小时期限一到,办案人员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果断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在外地看守所。这一措施,令其惊慌失措,不得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强制措施使用的时机,把握好火候,才利于案件的侦破。

三、讯问过程中注意讲究策略

讯问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与之相关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项侦查活动,是每个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首次讯问是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其讯问效果对于掌握侦查的主动权、突破全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注意把握首次讯问时机。首先从程序上把握首次讯问的时间。首次讯问一般在立案之后,这样可以利用立案后刑诉法赋予的侦查手段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待有相当把握能通过讯问打开缺口、突破案件时,再转入首次讯问;对于在秘密初查中获取了较充分证据,且预期在首次讯问中可以依据初查中的证据材料,突破被讯问人的心理防线的案件,首次讯问则可以与立案同步进行。前面提到的某县文化局局长盖某受贿一案,由于在秘密初查过程中,获取了行贿人在向他人行贿的同时,也向盖某进行行贿的事实后,办案单位便果断立案并同时进行首次讯问。其次,从“证据”上把握首次讯问的条件。立案的证据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而首次讯问也是有“证据”条件的,如果初查掌握的情况不扎实,证据不太充分便盲目开展首次讯问,则会使侦查陷入被动,故而在秘密初查和侦查中,应注重巧妙选择突破口、运用策略和科技手段获取突破案件的关键证据,为首次讯问打下扎实证据基础。

(二)营造讯问氛围。讯问实践中,为什么有的被讯问人彼时不供,而此时供述;甲地不供述,而乙地供述;在这一讯问人面前不供述,而在另一讯问人面前供述。这些差异决不仅仅是时间、地点、讯问人单个因素的结果,而是一定的讯问氛围所致。讯问氛围能直接影响被讯问人的心理情绪。审讯者可以通过设定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环境,利用与受讯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使用适当的传唤方式和出示证据,刻意营造出一种能够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情绪的氛围,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开始是不想交代犯罪事实的,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对抗讯问,但在一定的讯问氛围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有趋利避害、有自私自利机会主义心理倾向,又会选择走坦白从宽、交代犯罪事实的道路,由对抗心理转向供认心理。如何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多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处反贪案件讯问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如:政策教育,解除疑虑、提示证据,消除幻想;开门见山,单刀直入;迂回作战,旁敲侧击;利用矛盾,随机应变;亲情感化,化解对抗等等,这些方法对解决某些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认问题有很好的效果。


(三)灵活运用心理性策略。首先,抓准犯罪嫌疑人赖以抗拒的心理基础。影响嫌疑人认罪的心理因素很多,主要是侥幸、畏罪和对立情绪。在讯问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的问话都是间接或直接地涉及他们所犯的罪行,他们都会本能地产生抗拒心理,而且逐步上升到顶点,有的公开对抗,有的胡搅蛮缠,大耍赖皮;有的则不理不睬,沉默不语。形成这些心理的原因,每个嫌疑人又是千差万别的,具体到某一个嫌疑人,是一种还是几种心理影响他认罪;几种心理交织在一起,转变哪一种心理因素就能够使问题迎刃而解,或是转变哪种心理,就能引起其它心理的连锁反应,这是必须要搞清楚的。随着讯问的不断深入,罪行不断被揭露,他们赖以抗拒的心理也必然会以这一种心理转为另一种心理,或者是自以为罪行没有完全暴露,而抱着侥幸心理,或者是惧怕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畏罪心理,这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嫌疑人在被讯问中是非常敏感的,心理变化是快而复杂的,常常会因讯问人的一句话,一个行动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引起心理变化。因此,在讯问中不仅要抓准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还应当掌握哪些影响心理变化的客观因素,对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做到时时掌握,心中有数,才能正确运用审讯策略促使嫌疑人的心理向认罪的方向转化。今年四月份,我市某院在办理该县交警大队教导员马某受贿案时,马某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不惜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串供,同时将自己收受的部分财物安排相关人员退赃,借以逃脱法律制裁。依法传唤马某后,其自认为反侦查措施天衣无缝,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还列举了部分退赃的事实。办案人并不为其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根据其提供的有关情况,对每一各行贿者逐一落实,并根据其思想变化耐心的做思想工作,打消其顾虑和幻想,最终使行贿者改变了原有的态度。马某被刑事拘留后,调查取证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原先已经做过虚假证词的人员,均不同程度的改变了原来的说法,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马某见反侦查措施毫无效果,也彻底放弃了抗拒的心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其次,适时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判断错误。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信息来源多且灵通,对案件材料是熟悉和了解的,而且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扩大信息量,并对它作出估价。嫌疑人虽然对案情是清楚的,但当他失去人身自由后,各方面受到限制,难于得到新信息,讯问人在多大程度上了解信息对他来说是个谜,因此,他可能作出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无论他从那种估计出发,作出的反应必将以供述或辩解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又为讯问人所了解,为讯问人认识他的心理活动提供了依据。往往他所供的是我们尚未了解的,而他不供的又恰恰是我们掌握了的。我们掌握了的而他却不供,就可以其中某一点作为进攻的武器,这样又增加了他的心理压力,他可能再出现错误判断。他之所以不供,是因为他自认为是很秘密的,而讯问人竟连他最秘密的情况都知道了,他就会认为罪行都暴露了,或者认为他最信任的朋友或是同伙都将他的罪行说出来了,因而产生即使不交代也蒙混不过去的心理。如果嫌疑人一开始就以守为攻,把嘴封得很死,这正是他心中无数的表现,我们可以给他施加心理影响,以虚对虚,采取攻心的策略,结合逻辑论证,陷他于理屈词穷的境地,必要时再出示一点证据,打消其侥幸心理,使之产生不供会自食其果的心理压力。


第三,要善于利用嫌疑人的心理个性特点。个性特点是心理现象的另一个方面,包括人的能力、兴趣、气质、性质,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脾气、秉性、爱好等方面。心理个性特点是嫌疑人犯罪前就有的,既有先天的因素,又是在后天客观因素影响下逐渐形成的,不易发生变化。嫌疑人的心理个性特点在讯问中不易被掩饰,容易被识别,因此,利用嫌疑人的心理个性特点进行讯问,是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办法。研究和利用嫌疑人的心理个性特点。要根据每个嫌疑人的个性差异进行,不同的人由于个性特点互不相同,他们对于讯问的速度、强度、问话和内容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有不同的接受能力。因此,我们在利用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时,应采取“因人而异、量体裁衣”的讯问方式,杜绝那种“千篇一律”的老套套。在讯问中应首先了解和研究嫌疑人有哪些个性特点和个性形成的因素,然后利用其个性特点中积极和消极方面进行讯问。2004年,某院在办理该县保险公司女出纳张某贪污案时,办案人根据掌握的情况,了解到张某是一个家庭观念比较重的人,一名女办案人便同她聊家庭、聊生活,办案人指明将别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给自己家使用将给许多家庭造成很大困难,这是富了自家亏了大家啊,而且自己家的人也将注定在外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并适时指出只有主动交代,勇于承担,才能争取宽大处理,对别的家庭和自己家庭都有一个交代。张某在办案人有针对性的说服教育下,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深挖犯罪时要摸准规律、触类旁通

职务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和特殊性告诉我们,在侦查中,除了已发现的犯罪问题外,很可能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犯罪,因此侦查人员不能放过任何可疑线索,深挖犯罪。


(一)分析作案手段,扩大战果。当前职务犯罪的手段呈现出高智商化、高技术化的特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与部门、行业的特点、职权有关系。当然,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作案手段和方法不是千篇一律的,在同一个行业中不同的职能部门表现出来的犯罪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如企业中的供应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由于各自的职权职责不同,作案的手段和犯罪的表现形式就会不同。比如说供应部门主要是在原材料的购进中可能涉及贪污、受贿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那么销售部门则可能存在送出去的多,或者里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销售收入不入帐等贪污、挪用行为等,财务部门则主要是款项的支付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多是受贿、挪用等问题,我们要从作案手段入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扩大战果。


(二)顺藤摸瓜,挖出窝串案。一个部门或系统内部各单位,其职能和管理机制均有相似之处,因而在管理和机制上的漏洞均有共性,一个单位的违法问题在其它单位也同时存在。因此,对一个单位案件的挖掘和剖析,就能顺利查办整个系统领域的类型性案件。同时,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它们内部各单位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有着一定的行政关系、业务关系和制约关系,因而通过对一个点案件的查处,就能查出这条线上下之间的违法乱纪问题。如某院在办理该县价格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时,其在一个学校受了贿,那么在其它学校是不是也存在类似情况?并且他还只是个一般的执法人员,那么其科室负责的人是否也受了贿?带着这种思维办案人进行侦查,果然挖出了其在其它学校及科室其他人员的受贿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在当下的反贪侦查工作中,我们应充分重视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规律,不断总结那些已被侦查实践所证实的、行之有效的侦查计谋和策略,丰富和发展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内容,使侦查谋略更好了发挥克敌制胜的功能作用,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体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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