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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奔四的男人 2012-12-26
修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因此,检察机关要转变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确保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影响;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所谓职务犯罪侦查,就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两方面。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有关犯罪客观事实,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中心便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关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都是围绕最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审讯开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也主要是对获取口供——审讯的影响。
  一、新修改刑诉法有关律师提前介入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自证其罪”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新刑诉法框架下,传统的办案模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理论上将成为不可能。
  (一)传统模式下之审讯
  相比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收集和固定证据都极为困难,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损害的又为国家利益,没有受害人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而且从实施行为到开展侦查之间的间隔往往很长,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传统的职务犯罪破案方式是审讯突破,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撬开他的嘴巴”,侦查手段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今天是一个手提电脑、一个微型打印机、A4纸打印纸),目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即”由供到证”。
  (二)传统模式下之犯罪嫌疑人供述
  我们知道,犯罪成立如构成贿赂犯罪,三个必要条件是:1.行贿人口供、2.受贿人口供、3.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的主要要素如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基本吻合并相互印证,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而在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后,行贿人的直接证词便成为孤证,甚至即使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而行贿人不予认可或翻供的话,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单方供述也会成为孤证。这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受贿犯罪嫌疑人自己好不容易下定决心而承认了自己的受贿行为,而司法机关最终却撤案或宣告其无罪。
  (三)律师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传统模式下之获取口供之影响
  侦查与律师辩护同步,所带来的冲击最大的恰恰是口供。一般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都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会围绕哪些问题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和重点是什么等,尤其是在涉及一些相对敏感的问题时,律师还会传授其如何回答才可以趋利避害的技巧,甚至有经验的律师还会告诉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的哪些讯问属于诱供、哪些承诺属于欺骗、哪些问题不需要回答,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以及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这对律师而言都是正常的执业行为,而对侦查员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律师调查取证权带来的冲击
  首先,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其次,职务犯罪案件以窝案、串案形态出现,共同犯罪率很高。因此,对保密的要求也很更严。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不少律师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侦查训练,保密意识不够和常识不足。在侦查阶段如果律师和侦查人员同时调查取证,很可能惊动尚未纳入侦查视野的同案犯,导致他们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甚至会导致畏惧心理严重的同案犯自残、自杀。
  二、应对之策
  (一)侦查重心要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
  在当前职务犯罪难度越来越大,办案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通过开展有效的初查工作,在立案前律师还没有介入,还不能造成干扰这一阶段,尽可能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涉案信息,为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初查工作中,要注意加强线索评估,精心分析重点线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特别要加强秘密初查,强化初查策略,注意隐蔽侦查人员身份、初查意图和手段,防止被初查对象察觉,给办案工作造成被动;特别要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策略的研究,大胆灵活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特别要注重运用基础信息和科技手段,从广泛的侦查信息中进行分析比对、综合研判,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初查。对于有初查价值,但时机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保持耐心,长期经营,不断获取情况,创造立案条件,确保正面接触被初查对象时切中要害,一举成功。
  (二)转变侦查模式,梳理侦查过程
  一是从审讯策略上看,要珍惜第一次
  讯问的宝贵机会,在实践中,科学讯问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切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获取渠道,营造一个封闭性的讯问氛围,然后通过有效的刺激让犯罪嫌疑人放下包袱或者侥幸心理。二是总结反思新的讯问方法以应对,善于运用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来折服犯罪嫌疑人,使其认罪伏法,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体现打击、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三是善于利用律师会见也会给我们的侦查工作人员带来帮助,让犯罪嫌疑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开口。四是从证据上强化物证、书证,从细节上固定证据,适当的时候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书写供词,防止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五是从时间上看,侦查过程要速战速决,防止律师介入后侦查方向侦查意图等的泄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毁灭证据。
  (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加强实施细则制定
  我国技术侦查概念表述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自1993年《国家安全法》、1995年《警察法》以来,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已经普及,甚至成为重大疑难案件破案的主要依靠力量。另一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批准加入。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当前,职务犯罪多发高发,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自觉转变的必由之路。
  (四)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
  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其行驶诉讼权利提供方便;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律师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胡分田,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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