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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雨室 2014-01-02
     2012年9月12日,最高检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就初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初查是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初查工作是立案程序中最主要最大量的工作,是正确决定是否立案,从而实现立案阶段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关键,它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其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成败。笔者结合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实际,试就初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应对策略谈一点个人的意见。
     一、现阶段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线索管理不尽科学,影响成案率。在职务犯罪初查中,案件线索的管理和评估是一项基础内容,后续的调查工作就是围绕线索展开的。当前,初查工作中,有的单位对案件线索的管理环节过多,分析评估能力不强,直接影响到案件线索的成案率。此外,如何拓宽案源渠道,尽可能地获取详细的、高质量的案件线索,也是目前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瓶颈之一。只有广开渠道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准确的评估,初查工作才能有米下锅。否则,初查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初查计划过于简单,具有盲目性。初查工作中,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实践中,有的将初查等同于简单核对,不重视制订初查计划,未认真按照线索评估分析时所确定的目的、方向、方法进行周密考虑和筹划,就随意地、盲目地开展调查,急于接触被查对象,常常打草惊蛇,产生“夹生饭”案件;有的仅仅制订简单通用的初查计划,未及时按照已发生变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致使初查工作出现偏差,陷于既深入不了又放不下的困境。
     第三,工作纪律不明,影响办案效果。初查作为侦查工作的向前延伸,是一项极其谨慎、保密性极强的工作,但实践状况差强人意。有的缺乏保密意识,在初查中使被举报人有所察觉并有所举动,导致证据的损毁灭失,或者找举报人或者举报单位公开调查,使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人为流失”;有的侦查意识不强,初查后怕承担风险而迟迟不予立案,使侦查措施滞后,给犯罪嫌疑人以串供、毁证的机会,影响了案件的突破;有的责任意识淡薄,不严格执行初查期限,办案效率过低,或者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造成执法违法的不良影响。
     第四,证据意识不强,埋下质量隐患。初查作为立案前的初步调查工作,与立案后的侦查紧密相连,应该以获取证据为核心,围绕着证据的获取、甄别、固定和完善来开展。然而,初查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直接导致证据效力的降低。有的在收集证据时,未能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把握,对一些关键证据未及时调取而导致证据灭失,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的取证时粗枝大叶,忽视对相关物证、书证的获取,导致日后再补充证据时相关证据已灭失;有的询问不到位,关键证言漏记,给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留下了机会。
     二、查找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总体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少数检察机关不能严格执法。但进行深层次地剖析,既有主观上存在执法不严的因素,也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原因。如客观上表现为一些当地领导层中存在的“行政干预”,甚至于还有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等,但笔者认为类似上述的客观因素并非主要原因,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原因是主要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原因。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就自然成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标准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样,无形中就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压力,从而产生了“紧迫感”。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想办法搞一些“凑数”案件。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
     第二,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原因。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经常看到,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而现阶段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所以他们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侦查阶段,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为对付侦查人员的侦查,往往采取以下办法:一方面承认其部分犯罪事实,麻痹侦查人员,先稳住阵脚,目的是避重就轻,避免侦查人员的进一步深挖;另一方面嫌疑人又把希望寄托于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伺机准备翻供,在公诉或开庭质证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新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始料不及。因此,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始终把握的基本原则,不要一拿下口供,就固步自封,而是要十分注重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第三,存在着重分工,轻协作的原因。检察机关对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的是侦查、起诉分设制度,强化了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无疑是一条成功的工作经验。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在查案中重视分工而轻视协作,从而为侦查办案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
     三、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应采取的对策
     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必须改革办案的考评标准,将“三率”即“立案率、起诉率、判决率”作为考评自侦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对三个环节进行重点把握:
     第一,在侦查环节上围绕证据搞侦查,解决“立案难”,确保“立得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智商高、反侦查能力强、突破难的特点。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围绕证据搞侦查。办案中,应注重在侦查技巧上下功夫,采取巧用谋略、外围取证、重点突破法。对举报材料中线索模糊的,一般采用秘密、快速侦查、了解知情人,在不惊动被举报人的情况下,获取外围证据。
     第二,在起诉环节上应加强侦查与公诉部门的配合,详审细查固定证据,解决“起诉难”,确保“诉得出”。审查各种证据,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是出庭胜诉的关键。对于凡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均应坚持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进行配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两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均应坚持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使之形成链条,互相应证。特别是受贿案件,尤其是窝案串案,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大、账目复杂,需要做到帐证之间相互对应,书证与供述相一致,书证与人证相吻合,被告人供述、辩解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统一,才能堵塞其翻供的退路。
     第三,在公诉环节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共同应对“判决难”的问题,确保案件能“判得了”。对重大、疑难案件引入适时介入侦查机制,解决自侦案件立案难的问题。2008年以来,我院开展“公诉引导侦查、提前介入”工作以来,坚持起诉部门适时派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从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立案环节早勾通,侦查环节慎行动,及时将证据的疑点排除,提高了办案成功率。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还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实行侦诉换位思考机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起诉难问题。证据是公诉的关键,整个检察机关应树立证据意识和侦查为公诉服务的观念,实行侦查、起诉换位思考机制,开展换位诉辩对抗赛等活动,以彼此体验各自职责的异同,实现对证据要求的勾通,形成靠证据取胜的共识。二是要实行技术部门协助出庭制度,用科技手段,证实犯罪,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判决难”的问题。依靠科技手段在庭审中证实犯罪往往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对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到派技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依靠展示技术鉴定的证明效力,证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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