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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聚焦】情人节必上的3堂法律课:《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

 神州国土 201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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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无孔不入的!管你今天是情人节还是清明节,都难逃法律知识的掌握及运用!什么?不相信!那你需要赶紧看看小编整理推荐的《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了。



情人节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送礼物 

送一般的礼物比如鲜花、巧克力、玩偶之类的,只要价格不是特别昂贵,那就是简单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务合同,收了礼物也没什么法律上的义务。如果送的礼物比较贵重,比如钻戒、金首饰、名表等,这就要严格区分了,如果赠与方明确表示我就是愿意送,你不需要做出回报,那这跟前面的情况一样;但如果赠与方没有做出前述表示,或者明确表示了“做我女朋友吧”“嫁给我吧”“陪我一晚上吧”这类的话语,你又接受了的话,那就成了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属于双务合同了,收了礼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请客 

比如请吃饭、请看电影、请唱歌等等,这类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事实行为但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前述请客行为虽然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花钱履行承诺的事情),但是并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很多人用“发出邀请(要约)——答应赴约(承诺)——成立诺成合同”来分析请客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是错误的。




第三,激情行为

这又分为轻微激情行为和过度激情行为。轻微激情行为比如牵手、拥抱、接吻、抚摸、亲吻等,只要对方不是极度抗拒,一般都可以作为合法行为对待,反之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儿童罪(原来是仅针对女性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九将男性也纳入了保护范围,强行对男性采取前述行为的也构成犯罪);过度激情行为比如那啥和那啥,就是实质性行为甚至是花式实质性行为,如果两情相悦自然云淡风轻,但是如果一方极度抗拒就有可能涉及到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他人/儿童罪(对女性强行实施过度激情行为构成强奸罪,对男性实施过度激情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他人/儿童罪)。






情人节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其实前面也给分析了几个即时性的法律后果,但从长远后果看,还可能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发展成了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要受到婚姻法的调整自不必赘言,但是情人节之后成为夫妻之前,还有一点是要着重强调的,那就是彩礼。彩礼法律上是用合同法调整的,作为履约定金对待,也就是说如果给付了彩礼,只要领取了结婚证那就要不回来了,不管你有没有实质性行为。反之即使是有了实质性行为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仍然可以要回。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丫就是奔着骗钱来的也是可以追回的。




第二是真成了情人关系。

特指婚外情那种,仔细分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转正成了夫妻,直接见上一条分析。二是长期维持情人关系,以前还存在事实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但是现在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顶多算是非法同居。在这一过程中你情我愿的事不算犯罪,有追究的顶多违纪不违法。三是一夜情,如果给了钱或者是承诺给钱,那就算是卖淫嫖娼了,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当然如果纯感情交流,没有金钱往来,哪怕是请吃请喝请唱送礼物,也只能是受到道德谴责。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对于同居,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作出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3、32条、64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出了定义,可以推断“同居”是指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分三类:其一、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女同居;其二、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其三、夫妻依法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此规定,仅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才受法律保护,其他均不受法律保护。



1、两人原为夫妻,后协议离婚


离婚后男方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与未再婚的女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孩子,男方是否构成重婚罪?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显然,男方构成重婚罪。



2、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财产分割问题


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参照此规定:未婚同居的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解除?


应区分是否有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这规定看:一般单纯性的同居关系,不需要人民法院解除,任何一方提出分手,同居关系就解除了。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如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小孩抚养一事,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裁决。



4、那夫妻长期分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无此类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只有2种方式:在民政局协议和向人民法院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年以上,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工作、生活的原因长期分居不属于法定离婚理由。



5、对未婚同居男女的法律建议


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不愿裸婚、有的想试婚、有的是解决生理需要等,从法律角度讲------属非法同居,均不受法律保护,留下许多隐患,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不利。如是真心相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男女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如一方只愿同居、不想结婚,另一方要慎重考虑是否继续同居。




(综合山东法制报、郑州法院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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