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最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规则·民诉篇

 lgzlawyer 2016-02-15


重要提示:法信系列电子书之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办案手册(1.0版)》春节派送活动截至今日结束,赶快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参与吧!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最高法院最新推出“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本文针对该书“指导性案例”中的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第一时间整理相应的裁判规则、最高法意见及相关案例规则,为您民事审判实务提供指导与参考。





【指导性案例


1.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8日,甲公司作为卖方、陈某作为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甲公司所有的一栋楼房,房款总额为1010万元。同时,还对付款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物业交付、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产权过户登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甲公司将案涉房产移交陈某使用。后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12月,陈某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提出了反申请,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1月15日,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房地产买卖合同》所涉房产所有权转让给陈某。(2)全部房、地价款总额为1270万元。各方签收仲裁调解书后,陈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1270万元。仲裁委员会据此出具调解书。2013年1月28日,甲公司收到陈某向其支付的购房款1270万元整,但并未将房屋产权手续转移至陈某名下。2013年4月26日,陈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6月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上述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2013年6月20日,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陈某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陈某答辩称,甲公司已丧失诉权,不应由法院再进行审理。在仲裁调解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另行作出实体处理会造成法律关系上的混乱;甲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但该规定针对的是仲裁裁决而非仲裁调解书,两者外延与内涵均不同。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1)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

(2)对仲裁调解书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判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王某向某银行贷款,未能到期归还,银行起诉王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王某应向该银行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某处房屋。查封后,案外人李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李某遂以王某和该银行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经审理查明,五年前,因王某向李某借款,未能到期归还,双方遂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王某将涉案房屋抵给李某,房款和王某所欠借款互相抵消。该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房屋钥匙交付李某,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且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故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关联性和共通性

首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不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案外人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执行救济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均在于排除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再次,两者判断“可排除强制执行”的标准有共通性。表现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和该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第(二)项。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虽为两个不同的程序,但都是以判断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这一点为核心,所以两者关于这一点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标准应该统一。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在特殊情形下需要得到特殊保护

房屋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办理预告登记,其权利能否优于其他债权得到保护?

一方面,两个债权相冲突时,确需有一个标准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基于对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会对某一类型的债权赋予优先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其中的“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和“被拆迁人”其实就包含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这个大的范围之内。所以,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不宜因其债权性质做简单处理。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的一贯性和延续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精神。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局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人(购房者)的权利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但属于一种值得法律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买方对房屋的权利尚不是物权,但其请求权的受保护程度,根据支付价款的多少和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有请求过户的行为而不同,占有的时间越长、付款越多、已经请求过户,其权利应越接近于物权。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困难,以及民间对事实物权的认可,此种情况下应认可第三人已经取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

基于此,我们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适用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但体现了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司法解释也不相冲突,并且在实践中也一直这样操作,所以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



【相关案例】

1.人民法院对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与合同义务是不同的。条件的实质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所添加的限制,由于这个限制,使法律效果的发生、变更、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法律行为经附条件后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合同义务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内容,合同义务确定且明确,当事人未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于条件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不应将合同义务认定为限制合同生效的条件。

案号:(2014)民申字第1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程满等诉邱燕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该两条规定确定了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采用的是无过错保护原则。案涉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已按购房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承担房屋按揭贷款且已接收涉案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因涉案房屋以及所在的小区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且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而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对此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请求原审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的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案号:(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3.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方聿爱
与杨书彬等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



案例要旨: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阻却执行的四项条件的,其对涉案房屋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案号:(2015)徐民终字第32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适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二被告之间在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签订以房款抵车款的协议,其中作为房屋买受人的被告已交齐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未有过错,以上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被告应为诉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有权排除执行。

案号:(2015)开民初字2401号

审理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信第70期

内容编辑:饭饭、大脸喵

版式编辑:小雅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