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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学生的威胁言论,犯了什么法

 悲怆黄土地 2016-02-16

 因社交网络上一句发泄性质的“玩笑”,短短两天后,美国移民局就把中国留学生倪瀚祥(Hanxiang Ni,音译)送上了回国的航班。因此谴责“以言定罪”的美国法律过于严苛,实则是对美国法律常识的不了解。

2016年2月1日,倪瀚祥社交网络Instagram上发布一张持枪照片,并写道:“这学期我这么认真学习,如果学校还是让我挂科,就让教授体会下当年卢刚的恐惧。”这句留言看似玩笑,其中“卢刚”二字却触动爱荷华警方的红线。

25年前同样在爱荷华大学,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卢刚因不满教授的严苛要求和奖学金的分配,在校园内血腥屠杀。短短十分钟内开枪打死了五人,重伤一人,其中包括两位美国天文物理学界首屈一指的教授Christoph K. Goertz和Robert A. Smith、物理与天文学系主任Dwight R. Nicholson、爱荷华大学副校长Anne Cleary,以及另一名中国留学生同学山林华。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卢刚饮弹自杀。

1991年11月1日,一名被卢刚击中的受害人被送往医院。/The Gazette

“卢刚案件”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学生攻击教授的案件,事发后很多人担心爱荷华大学将不再招收中国留学生。尽管第二年爱荷华大学仍正常招生,但这一事件改变了很多美国人心中亚洲人“温顺、内向”的形象。尤其在“911”之后,爱荷华大学为了避免此类悲剧再度发生,建立了“鹰警报”校园恐怖威胁预警系统。一旦校警发现恐怖威胁的信号,将在15分钟内通过短信、电话、邮件以及社交网络告知全校学生,进入紧急状态。

倪瀚祥的这条留言被“鹰警报”系统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在进行风险评估后并未通知全校,系统发言人Jeneane Beck表示,倪瀚祥的言论“尽管没有暗示迫在眉睫的风险,但校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

之后爱荷华大学并没有介入事件调查,而是直接联络了当地警方。第二天当地移民局已向爱荷华当地媒体《公报》证实,倪瀚祥因被学校开除,留学签证(F1)已被吊销,自愿离境,并非被遣返。很多人无法理解,一条发泄性质的网络留言为什么足以吊销留学签证。警方根据美国《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选择保护仍是学生身份的倪瀚祥的隐私,具体调查结果并没有公开,过多揣测也无济于事。但涉及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恐怖威胁”言论,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域外。

言论自由的底线是保障他人的自由,“恐怖威胁”或“犯罪威胁”言论是美国法律的明确禁区。

“恐怖威胁”或“犯罪威胁”言论与美国联邦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间有明确的界限。公民可以抨击总统、丑化官员,可以集会、游行表达观点,甚至在焚烧国旗同样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

1984年8月“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的活跃成员,格里高利·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为了表达对时任总统里根推行的政策不满,带领部分成员前往市政府抗议。在抗议集会上,约翰逊及其他成员焚烧了一面国旗,随即引起民众的反感。焚毁国旗事件发生后,德克萨斯州政府把约翰逊告上了法庭,州下级法院判决约翰逊有罪,刑期一年、罚款2000美元。约翰逊不服判决,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以五比四的多数判决被告格约翰逊胜诉。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约翰逊等人焚烧国旗的动机在表达对政党政策的不满,民众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烧毁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之一。尽管判决约翰逊胜诉的大法官们对亵渎国旗的行为也很厌恶,但宪法原则无可撼动。

2015年10月1日美国俄勒冈州安普夸社区学院发生枪击惨案,13人死亡、至少20人受伤。

最高法院的判决公开后,成为美国历史上极具争议的案例之一。国会也多次试图通过《新国旗法》禁止焚烧国旗,但均被最高法院驳回。直到现在,有关亵渎国旗与言论自由的争论,还在继续。

但是如果扬言(包括写信)要杀总统,涉及侵犯他人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威胁,是要受到追查和制裁的。设立“恐怖威胁”言论的禁区,一方面是保障他人自由;另一方面,把语言威胁几乎等同于暴力本身的法律原则背后,是社会文化的巨大差异。在美式思维中,人要讲诚信,说到就一定要做到,所以语言威胁就可以等同于已实施的犯罪行为。

恐怖威胁不是简单定性为“恐怖分子”,也不是单纯的以言定罪。

其实早在2010年就已出现过与倪瀚祥事件相似的案例。新泽西斯州蒂文思技术学院的留美博士翟田田,在与校警的争吵中,直接使用了“烧毁(burn)大楼”的表述。校方随即报警翟田田扬言要“炸毁学校”,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恐怖威胁”和“犯罪威胁”言论是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禁区,警方遂以“恐怖威胁罪”逮捕了翟。翟在回国之后自辩,自己只是打给学校的安保部门打了个电话,并没有真的打算“炸掉学校”,国内媒体在报道翟田田事件时,认为美国校警过于敏感,使得翟在新泽西州哈德逊郡的惩戒中心身陷囹圄四个月。

事实上,美国校园警务与公立警察地位相当,素来在校园中实行“零度容忍”的政策。自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移民大量涌入,美国高校内不安定因素陡增,加上学校的保卫组织由于没有执法权,各类犯罪活动在校园内十分猖獗,这才促使校园警察制度的产生。到1968年,美国高校内部普遍设立了校园警察机构。而针对校园暴力采用广义地理解,“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氛围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因此,即使是校警所在的安保部门,对“恐怖威胁”言论的敏感度同样警觉。

2010年11月14日,翟田田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其次,媒体误传“美国警方判定翟田田涉恐”。翟田田最初被控的罪名是“Terroristic threat”,按照字面的意思似乎就是“恐怖威胁”,与恐怖主义(terrorism)颇为相似,由此引发了误解。“Terroristic threat”更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暴力威胁”或者“恐吓”,在新泽西州法律所指的是“任何以暴力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他人恐慌或不适的言论。”因此,自始至终翟田田受到的“恐怖威胁”指控都与“恐怖分子”或“恐怖主义”无关。只是在911事件之后,美国的法庭文书和传媒文字更多地使用“恐怖威胁”一词,更能实现警醒作用。

在美国的法律语境中,“恐怖威胁”的分量远比想象中重。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法典,每一部刑法典之间都存在差异。但是多数都以美国法学会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为蓝本和参照。《模范刑法典》第 211.3 规定:“为引起他人恐慌,或者为使他人从建筑物、集会场所或者公共运输工具中撤离,或者为造成重大的公共不便,或者轻率地不顾其行为会引起上述恐慌、不便的危险,而以实施暴力为内容进行恐吓的,成立三级重罪。”

回到倪瀚祥所在的爱荷华州,“恐怖威胁”同样是重罪。根据其州法律708A.5条,任何释放出恐怖威胁信号,造成他人或社会恐慌的人,都将以“恐怖威胁”罪名判处“D级”重罪,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条款中并没有限定“恐怖威胁”的行为主体只能基地组织、ISIS等极端恐怖分子。在美国现实司法语境中,“恐怖威胁”更多的是指家庭、校园暴力行为,故意纵火爆炸、破坏公共安全的恐怖或犯罪威胁言论。

对恐怖威胁言论的管控并非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留学生对法律常识缺失,才导致屡犯。

此外,判定“恐怖威胁”罪罚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言论动机,而并非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在美国本土同样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

1998年8月,3K党头目布莱克等人在一个私人的户外场地举行3K党集会时,点燃了一个大约9米高的十字架,进行公开示威,给周围的邻居和公路上可以看见的行人造成了恐惧。3K党是一个主张白人至上主义的组织,惯用暴力和恐吓手段宣扬白人在美国的主导地位,以焚烧十字架、殴打、投放炸弹、出死亡威胁,甚至谋杀等手段,恐吓黑人和白人民权人士。

2014年8月9日,美国弗吉尼亚州一名3K党成员手在参加焚烧十字架活动。

布莱克在初审法庭被判定违反了维吉尼亚州禁止焚烧十字架的法律。但是,这起案子上诉到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时,法庭却以4比3的多数推翻了初审法庭的判决。州最高法院认为,焚烧十字架属于象征性言论,应该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宣判焚烧十字架的3人无罪。维吉尼亚州政府不服,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寻求解决。

2003年4月7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处布莱克有罪。奥康纳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意见的陈述书中指出,尽管3K党为制造种族仇恨而焚烧十字架的做法由来已久,单纯的焚烧的确是表达观点的方式。但此案中焚烧动机在于恐吓,让周边的人收到了直接的生命安全威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绝对的,那些仇视他人的人也不能以恐怖或恐吓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观点,同时确认了维吉尼亚州禁止恐吓性焚烧十字架法律的合法性。

参考资料

Kristin Rogers(2016)Student allegedly expelled for social media threat,http://www./story/31202948/2016/02/11/student-allegedly-expelled-for-social-media-threat.

Cole Johnson & Brianna Jett,(2016),STUDENT EXPELLED, CLAIMED IT FOLLOWED ‘THREATENING’ SOCIAL-MEDIA POST, http:///2016/02/10/student-expelled-claimed-it-followed-threatening-social-media-post/.

Jim Mann,(1992),The Physics of Revenge : WHEN DR. LU GANG'S AMERICAN DREAM DIED, SIX PEOPLE DIED WITH IT,http://articles./1992-06-07/magazine/tm-411_1_lu-gang.

Brandenburg v. Ohio ,https://www./cases/1968/492;Texas v. Johnson,https://www./cases/1988/88-155;Virginia v. Black,https://www./cases/2002/01-1107.

美国法学会,(2005)《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法律出版社.

题图:1984年,约翰逊在市政府前焚烧国旗的情景再现图。/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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