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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病残津贴需要哪些条件及标准是多少_东营信息网

 cqsf8888 2016-02-16
某职工2010年45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现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患小脑性共济失调、认知功能障碍,排尿困难、副肿瘤综合症可能等多种疾病,且需2个人帮忙照顾,请问:该职工这种情况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吗?每月可以领取多少?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显然,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病残津贴,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二是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本人属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四是本人伤残程度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从本案例材料来看,《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案例中的职工是符合领取病残津贴基本条件的。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7月1日后才能生效,因此,目前该职工还没有办法依法申领该项待遇。同时,由于针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规定的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现还没有制定和下发,每个月的具体标准还不能确定,有可能跟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和参保缴费的年限挂钩。这里,提供《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仅供参考。但是,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病残津贴标准应该要比因工的伤残津贴标准要低一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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