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治理街头小广告的法律思考

 aaayaya 2016-02-17

  文/李建勇

  在建设健康城区这一大课题下,街头小广告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仔细分析一下它的社会危害性却是个困扰居民日常生活的大问题。根据社会学家的观点,在一个居住区域中,如果绝大部分人群都认为某个问题已成为一个公共关注的而必须解决的问题,那么它就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了。街头小广告的散发由于其铺天盖地,无孔不入,在公共车站、地铁、公园、广场、商场门口、电线杆甚至居民的门上、地上、楼道、邮箱里都有大量的宣传单。

  街头小广告散发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首先表现在其在散发过程中,发传单的人不仅往门缝里、窗台上塞,就连自行车、摩托车的车篓里也不放过。散发人纠缠行人发生争吵,影响交通;有时还会衍生对过路异性的性骚扰;其二,由于居民信箱里充满了小广告,居民往往会误把一些挂号信邮件通知、电话和水电费账单等一起当垃圾处理掉,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或重要事情的延误;其三,不少街头小广告内容有的明显违法或被法律禁止,如提供伪造假身份证件、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信息;有的提供黄色媒介的信息;还有的提供具有欺诈和误导行人顾客的虚假信息,如老军医,老中医和一些伪劣保健产品等信息。特别是一些性用品方面的宣传单,上面有些文字和图片相当色情,非常露骨。其四,浪费有限纸张资源。小广告宣传单对于很多人来说,它只是一张废纸,一些由商家雇来的广告员为了省事,甚至会把一沓沓传单直接扔进垃圾桶。绝大多数的市民只是匆匆瞥了一眼,就把接到的小广告扔进了垃圾桶或者地上,其结果就造成了纸资源的浪费。其五,污染了环境卫生,破坏了城市形象,腐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其六,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北京晨报网络版2005年2月28日报道了街头小广告还会引出骗术。一本名为《致富指南》的64页小广告,里面生财之道除了出售瓦斯喷射器、防卫多用手枪、电棍、催情药等违禁品外,还有培训飞檐走壁、金刚指这样的“绝世武功”。其中销路最好的“药功绝学秘技”既有用砒霜制作毒水的方法,也有配制春药、迷药的配方等等。在被城管部门清除的“神秘江湖绝技奇术大观”小广告中,其中“受人指挥法”的配方中居然有毒品海洛因。

  一些开发商喜欢采用印刷品小广告,是因为它成本低、宣传效果好。但更多的路人厌恶小广告。

  有位女士就曾上过小广告的当,她凭小广告招来包工队装修新居,没想到交了1.8万元的一期款后,这伙人就再也寻不到踪影。还是通过小广告,该女士意外地碰见了骗走她钱的包工头,在110巡警的帮助下抓到了包工头。最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包工头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大连晚报》2006年10月18日报道了一则新闻:街头小广告两万元月薪真诱人,忽悠聋哑人去做“男公关”。该报道讲述了有个叫曾某的双耳失聪、丧失语言能力的40岁男人外出打工,2006年10月16日早上7时左右,在大连火车站下了火车,“下车后我看到墙上有个招工广告,就打通了对方手机。”那是个酒店招聘公关的广告,上面写着的两万月薪让他很动心。在询问了曾某的年龄和身高后,对方表示要面谈,于是双方约在火车站见面。曾某说对方是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戴着副眼镜,表示公关工作就是给客人按摩,并提供性服务。活少的时候一天也能赚1000元,多的时候能赚好几千,月薪两万元一点问题也没有。但是,想做这个工作必须先交600元“入场费”。在对方的劝说下曾某动了心,于是给老父亲打电话,要求电汇600元钱。下午4时,汇款到大连后,年轻人和曾某一起把钱取了出来,表示去交给经理。晚上8时,到了一酒店附近,曾某把600元钱交给了那年轻人。年轻人想了一会儿,表示让他到附近那酒店去找经理面谈。曾某信以为真,赶到酒店,但前台接待人员表示根本没有此事。他随即返回,发现年轻人早已不见踪影,再发短信就没回音了。“小广告真是招人讨厌。散发它的人更缺德。”受害人这样说道。

  小广告的散发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和成本。以至于不少有识之士在思考:“中国用20多年的时间让人们富起来,但需要用多长时间才能让人们文明起来?让城市健康起来?”

  街头小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执法不严以及市民环保等法律意识还较薄弱。

  关于治理街头小广告,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在如下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首先在我国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对电视、报刊、杂志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内容作了列举式的禁止规定,以及规定了广告的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但对流动的街头小广告没有专门的规定。其二是在我国的《社会治安处罚法》中对扰乱车站、商场、公园的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规定,但对散发街头小广告的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其三,有许多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即使在这些条例中也没有对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做专门的规定。如2001年11月通过的,2003年4月修改的《上海市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虽对张贴广告、强行乞讨、乱设摊位等有专门规定,并规定对市容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如社区中若出现违反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的,对该责任区的责任人——物业管理企业或居委会进行处罚。但这在操作上有难度,并使真正的散发小广告者很有可能逃脱。该条例并没有对流动散发小广告者及其行为作专门规定。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散发街头小广告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漏洞以及对现有的《社会治安处罚法》和《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的执行不力,使得街头小广告乘虚而入。如不采取有效的对策,街头小广告就会有蔓延趋势。

  因此,有人建议用“呼死你”的手段来迫使散发小广告的幕后主子的手机关闭,从而使小广告的信息失去价值和意义。但更多有识之士认为只有通过严峻立法才能威慑和阻止街头小广告的蔓延。最近北京市重拳出台了《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讨论稿,其中规定对在公共场所散发街头小广告的组织者和散发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在一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个条款对散发街头小广告行为人的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但能否有效的执行仍然是一个问题。首先罚款主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不明;其二是对拒绝罚款或无力支付罚款的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这个修正案的可操作性仍然是一个问题。

  本文认为,应从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法定的义工惩罚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普法力度等多个层面来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根治街头小广告行为和现象。

  从立法层面上说,可以将规范流动街头小广告行为纳入到《上海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中,赋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机关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处罚权限;对小广告的组织者和最大受益者进行重罚;对在散发小广告过程中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法加以追究;对于一般散发街头小广告的行为人,处于适度罚款和实行义工惩罚制度。义工惩罚制度是根据散发小广告者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于强制其在居住区义务清洁劳动一天到一周不等。被罚者如果不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处罚,可以依法上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惩罚人有义务在其居住区域进行环卫保护劳动的宗旨在于:一方面使得散发小广告者为其行为付出成本和代价;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通过社区居民的群体监督,使得散发小广告人在思想和人格尊严上受到震撼,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和可耻,最终达到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目的。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就有相关的义工惩罚制度,实行效果很好。

  鉴于我国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较多,而散发小广告者,有许多都是来到城市找不到工作的外来流动人口。为了有效地实行义工惩罚制度,在外来人口聚集区,成立外来人口居民委员会,建议在立法上赋予外来人口居民委员会与常住居民组成的居民委员会有同等的执行义工惩罚监督制度的权力。这条法律规定可以增加到《上海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中,也可以增加到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或有关的条例中。

  建设健康城市的主体是城市居民。只有当每个居民能够自觉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以身作则,也能自觉监督周围的环境卫生和违法缺德的行为,那么,街头小广告就会自然消失。我们生活的地方,就更能接近健康城市、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的目标。

摘自《检查风云》2007年第15期

转发分享:
分享到: 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