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1、建议聘请专业的证券律师从监管的合规性和投资进入资本市场的合规性审慎自查、全面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合规性问题。 聘请专业的证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是证券律师更加熟悉资本市场法律监管规则,术业有专攻,证券市场监管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有更高的执业要求;另一方面是基金产品未来投资pre-ipo项目及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时融资方聘请的证券律师反向尽职调查的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被融资方反向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常态,融资方聘请的证券律师往往以公司未来进入资本市场的合规性对待投资方的的合法合规性,因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的法律意见、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程序及投资者适格性(穿透原则)核查非常重要。 2、私募基金开展业务必备的11项管理制度需要熟悉资本市场的证券律师参与起草或审核。 3、对于已经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但是鉴于之前备案的宽松性,补交法律意见是大概率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