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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用主义:演变及其当代走向

 灵藏阁 2016-02-21

  孙咏:哈克教授,您好!谢谢您在百忙中接受我对您的访谈。您在中国哲学界有很高的知名度,您的著作《逻辑哲学》①和《证据与探究》②等在中国已经翻译出版,您对美国新老实用主义的深入研究,您与中国学者联合主编的《意义、真理与行动——实用主义经典文选》于2007年在人民出版社出版。③

  自从上次北京大学陈波教授对您的采访以来④,时间已经过去六年了。我期待在此次访谈中,能更多了解您对经典实用主义者传统及其当代发展的观点。

  哈克:我很高兴和你交谈,并感谢能有机会能向中国的读者澄清一些问题。我建议,我们是否可以从古典实用主义的传统开始,然后逐步前行,通过实用主义和新实用主义在二十世纪的发展,探讨实用主义在当代乃至未来的前景

  孙咏:好的。我想先请您澄清实用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些问题。托马斯·希尔在他的《现代知识论》(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knowledge)(一本在中国较早翻译并有相当影响的书)对实用主义早期人物的介绍中,称皮尔士本人拒不接受实用主义创始人的荣誉,也不像詹姆斯那样,把实用主义原则用于真理概念;并且皮尔士的主要贡献与实用主义无关,他的有些观点还是和实用主义冲突的⑤。而您在《新老实用主义》一文中认为,正是皮尔士首次引入了“实用主义”这个词,并且在“事实上,实用主义精神早已浸透于皮尔士发表于1868-1869年间的那些反笛卡尔主义的著名论文中,以及《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晰》(1878)一文中。”⑥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价皮尔士在美国实用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除了开创和赋予实用主义的名称之外,皮尔士原则在以后实用主义的发展中具有怎样的影响和作用?)

  哈克:我称之为“经典实用主义者传统”的,是一场发生在19世纪末的美国哲学运动,它来源于19世纪70年代初,皮尔士和詹姆斯在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形而上学俱乐部的讨论皮尔士和詹姆斯都强调,实用主义应当是一种思考方法,而非一种学说体系,而作为方法,它体现在寻求意义的实际效果的准则中。

  在此,经典实用主义的核心理念,在皮尔士发表于1878年的《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晰》⑦一文中得到了首次阐明;他在稍后一篇文章中将此文描述为“一篇小文,它表达了我一直[在形而上学俱乐部]归于实用主义名称下某些观点”。⑧但表达新哲学意义的“实用主义”一词此后并未在印刷文本中出现,直至1898年詹姆斯才在《哲学的概念和实际效果》一文中使用了这个词——并充分肯定了皮尔士的地位。⑨直到1903年皮尔士在哈佛大学演讲时,才考虑承认自己为实用主义的创始人,他在讲稿中写道,尽管他在1878年就放出的鸽子从未回到他身边,但“后来相当一窝雏鸽已经展翼,从它们的羽毛中我可以想象,我放出的鸽子已经孵了一窝。”⑩

  皮尔士后来解释说,他之所以没有继续使用1878年提出的“实用主义”一词,是因为他不敢在文本中使用其新的哲学上的意义,担心它会与这个词的通常的、非哲学的用法混淆。(11)在今天的日常英语中,“实用主义”的意思是“务实的,关心权宜之计而非原则的”;在皮尔士写作的年代,“实用主义”在通常英语中的首要意思甚至更令人反感:“来自权力的过分干预”。

  这短暂的历史回顾表明,希尔有很多说法需要更正。例如,皮尔士没有“拒绝被称为实用主义创始人的荣誉。”(12)皮尔士当时的想法或许是出于众所周知的误读的结果,他引入了一个新词“实效主义”——在1905年那段著名的话中,他说他希望这个词将“足够丑陋以免遭绑架”——来表示他特指的实用主义变种。但皮尔士在这段话中的目的,正如他十分清楚地表明的,不是要把他本人与詹姆斯或杜威划清界限,甚至也不是与英国的激进实用主义者F. C. S. 席勒划清界限,而是要让自己与充斥在文学期刊中的对“实用主义”一词的滥用划清界限。(13)

  进一步,希尔错误地认为,詹姆斯将实用主义准则运用到真理的概念上,皮尔士却没有。实际上,皮尔士和詹姆斯都把这条准则看作实用主义方法在哲学中的核心,作为一种化解无意义的形而上学争论的方法,对此的运用既是消极的,而作为一种解释较难哲学概念的含义的方法,也是积极的。并且,他们都把它用于真理概念:詹姆斯是在《实用主义》(14)和《真理的意义》中(15);而皮尔士更早,在《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晰》中,他就写道,“注定最终要被所有参与探究的人都一致同意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谓的真理。”(16)

  因此显然,希尔汇合在一起的这些错误,首先是把实用主义等同于詹姆斯、杜威和C. I. 刘易斯的观点,然后声称皮尔士的观点在与他们有分歧之处是反实用主义的。这是严重的误解。事实上,皮尔士的哲学观点不同于詹姆斯的,这并不意味着他是“反实用主义者”,除非立足于这样一种假定——正如我已经解释过的,这个假定是错误的——詹姆斯是一个真正的、公认的实用主义者,而皮尔士不是。我们可以更好的认识到两人之间的共同点及差异,或者说,在实用主义风格上,皮尔士逐步形成了更强的实在论风格,而詹姆斯则逐步形成了更强的唯名论风格。

  但是,在我看来,希尔最大的问题是他认为实用主义是一种哲学学说体系,而这正是皮尔士和詹姆斯坚决反对的。经典的实用主义者——我指的是皮尔士,詹姆斯,杜威和米德——的共同之处在于一种哲学态度的沉淀:对教条主义和虚假二分法的反感,对纯粹先验的哲学方式的自然主义厌恶,一种着眼于未来而不是过去的倾向,一种对语言的社会层面和探究的兴趣,以及一种认真对待进化的愿望。意大利实用主义者G.帕皮尼的著名比喻表达得很生动:实用主义“就像一个旅馆里的走廊,通向无数的房间。在一个房间里你可以发现一个人在写无神论巨著;下一个房间里某个人正跪着为信仰祈祷;第三个房间里化学家正在考察某物体的性质……他们都拥有这座走廊,所有人都必须穿过它。”(17)我们应当期待实用主义者共享对哲学问题的广阔进路和某种广泛的哲学态度;但我们也应当期望,在他们感兴趣的大多数哲学问题和实质性的哲学主张上,他们各有不同。

  孙咏:实用主义说真理本质上在于证实,并将之描述为“我们思考方式的权宜之计”。(18)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一个信念是有效的或带来好的结果就足以为真。能否说正是詹姆斯对真理的表述(如希尔所认为的(19),)导致了“主观主义”,甚至“唯我论”?

  哈克:首先我要说,在皮尔士的把真理看作无休止的探究之后会被人们一致同意的最后意见的观念实在论真理观,与詹姆斯的把真理解释为可证实性的更带唯名论倾向的说明,以及杜威的“试错法”(tried and true)的工具主义真理概念之间,虽有明显的连续性,也有显著的差异。其次我要说,也许皮尔士、詹姆斯和杜威都同意,虽然说真理与事实符合并不为错,但这样说是无益的,它无助于我们真正洞察真理的概念,也就是说,没有实用主义的洞察,不理解如果一个命题是真的会带来何种不同的结果。他们三人都试图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补充(传统真理概念)所缺乏的东西。

  皮尔士将观念的清晰性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只要求有使用一个术语的能力;第二等级要求给出语词定义的能力;但只有当一个人理解了概念的应用会取得什么样的实验结果的时候,才能达到第三阶段,即实用主义的阶段。真理与事实符合,皮尔士说,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定义,只达到第二等级的清晰性。他对清晰性在第三个即实用主义阶段上的真理和实在概念的解释,显然依赖于探究者共同体的意见:只有在探究的终点被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意见才是真理,实在就是最终意见的对象。(20)

  当然,这个解释不是没有困难,尤其是,它面临着皮尔士称之为被掩埋的秘密的难题:存在着一些与过去有关的特定命题(例如,克利欧佩特拉在她的第八个生日上打了七次喷嚏)。这些命题表面上看似乎非真即假,但其真值却无法通过持久的探究来确定。皮尔士的回答是,我们低估了有可能从这些命题中挖掘出来的东西;并建议说,如果这样一个命题的真值果真无法确定,那么,这个命题就缺乏实用的意义(21)。但这一回答对许多人来说似乎更不令人满意(首先,最后一句里指的“实用意义”就会像逻辑实证主义的“认知意义”一样,完全背离“有意义”这一词的通常用法)。

  现在回到你的问题:真理与实在,在皮尔士看来,其特点是假设性的,假设探究者共同体经过无休止的探究最终会一致承认的东西。(22)(这里对共同体的强调属于皮尔士的早期笛卡儿论文中的一部分,在那里,笛卡儿遭到严厉批评的部分原因是皮尔士称为笛卡尔“有害的”个人主义的真理标准。)(23)但皮尔士能够并且确实无保留地承认的真理“是如此这般,无论你、我或任何人认为它是或不是如此这般”(24),实在也独立于你、我或任何人是否认为它存在(25)。因此,关于皮尔士的真理概念没有任何主观主义者或唯我论的成分。

  但是,你的问题似乎更多基于一种误解——虽然是一个很常见的误解(26),尤其是对詹姆斯的真理观的误解。詹姆斯把具体真理(即为真的命题、信念等)与抽象真理(如是真的这一性质)区别开来。他把抽象真理等同于可证实性,不过正如人们可能猜想的,出于他的唯名论倾向,詹姆斯更加重视具体真理,用他的话说是在证实过程中成为真的,使之为真的(27)。当然,这种解释并非全无困难。首先,人们禁不住要问:除了“可被显示为真”之外,“可证实”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在真理正是假定需要解释的概念的时候。但这里不是讨论这些以及其他问题的地方。

  我猜想,詹姆斯的下面一段话造成了你对他的这种理解,即“真的东西……只是我们的思维方式的权宜之计”,但是,当你读完成此段内容,就会很清楚地发现这是一个误解,该段接下来说:“方便……是从长远和就整个过程来看的;因为方便地满足眼前的所有经验,不一定会同样令人满意地满足所有更进一步的经验。经验……以溢出的方式,使我们改正我们目前的公式。”(28)詹姆斯显然不是暗示,只要真理对某人是权宜之计,就相信它是真的;他强调,有真信念的好处是它们甚至会支持更长远的经验。如果詹姆斯只是简单地把真理等同于有用,那么,就会提出“对谁有用”的问题,但我们一旦我们否定了以上的误解,关于詹姆斯的真理观是主观主义或唯我论的说法也会自行垮台。

  在《逻辑:探究的理论》中(1938),杜威把皮尔士的真理定义“注定要被所有参与探究的人一致同意的意见”描述为“最佳定义”。(29)但是,就像詹姆斯一样,他倾向于强调特殊真理胜过强调真理本身,强调实际证实胜过强调潜在的可证实性。在1911年的一系列讲座中,杜威自述自己在“实在论的”(大致相当于符合论)和“唯心论的”(大致相当于融贯论)的真理概念之间航行。像詹姆斯,杜威谈到了我们通过证实使命题为真;但是,不像詹姆斯,他解释说,使命题为真是“去修正和改造它”直到它能够经受检验。在此情境下,他把真理写作“相互回应”,一种在真理和实在之间的相互调整。(30)这仍然没有表达任何主观主义或唯我论;然而,它确实表明,杜威的概念可能涉及的一些唯心主义或建构主义的元素——这将引导我们到你的下一个问题。

  孙咏:杜威是对外界影响最大的实用主义者。在关于知识问题的所有著作中,杜威有一个基本的思想,就是我们应当把认知放在探究的环境中来考虑——一种情境主义。但他的本体论立场似乎值得怀疑,明显的否认物质世界完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我们应该如何联系他的本体论立场来理解他的认识论?

  哈克:在《确定性的寻求》一书(1929年)(31)中,杜威提供了一个历史诊断:哲学的知识论从古希腊,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到我们面前。在这种文化中,纯粹的智力思考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身体的劳作,以其所有的不确定性和危险,被转嫁到奴隶身上。由此导致了对肉体、实践和不确定性的贬低,这种情况贯穿了从柏拉图、笛卡尔到他自己时代的认识论的传统。杜威继续指出,这种直到今天还在延续的知识理论背负着自身的原始标记:坚持某些知识是唯一真正的知识;出于对纯粹或然性的蔑视,把或然性贬低到意见领域。杜威认为这一知识理论与真正现代的科学探究性质格格不入。因此,目前对于认识论的迫切需要是,承认不确定的、犯错误的知识总比根本没有知识好得多,并且给实验、给与世界的互动(观察由此会发生些什么,即通过改变这个来看对那个的影响)以应有的地位。相对于过去的“旁观者理论”,杜威提议后者可以描述为一种行动者的知识概念。

  在此背景下杜威写道,“特殊的知识理论相互差异巨大。他们的争论充斥在空气中,吵闹得让人耳聋,所有人都说的是同一件事。他们一致认为,探究的进行排除任何实践活动的要素。”(32)我相信,他这样说的部分意思是,我们了解世界不只是通过被动接收的方式,但更重要的是积极的观察和试验(即寻找,并在实验的情形下,创造,我们期待能够做出与我们有待解决的问题有关的观察条件);并且,我们必须主动地依照我们的实验制定适当的分类概念,让经验和推理(或杜威喜欢说的,“理智”)在一种良性循环中密切合作。

  但他的意思似乎也部分的是,通过了解世界,我们以某种方式改变它;而这显然是在一种较强的意义上:不仅仅是我们对世界所知的东西形成了对它的真理,而且似乎认识对象的行动也根本上改变了对象。我本人猜想,在这部分里杜威试图说服我们摆脱那种想法,即只有物理对象的物理特性(或第一性质,就像旧经验主义者说的)是真正真实的,而理解到道德和审美性质也不缺少真实性(33)。所以,我不能肯定他是否真正致力于一种唯心主义。但如果他确实打算捍卫的想法是有形物体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我们构建的,我的反应将更接近皮尔士:“有一些木乃伊式的学究从来没有醒悟到这样的真理,即认识一个真正对象的行动改变了对象。他们是人类中的一群怪人,并且……我也是其中一员。”(34)

  可是我不会像你那样,仅根据“物质世界”的客观性来表述它。因为像皮尔士一样,我承认除了物理(或他所谓“外部的”)事物、事件和现象外,还有精神(“内部的”)事物、事件和现象。例如,这些想法在我写的时候在我心里是真实的,正如我们的读者在读它们的时候在他们心里是真实的一样;我昨晚做的梦也是真实的——即使梦中的事情从未真正发生过。同样,一部虚构小说也是真实的,它刻画的虚构人物确实在小说里面存在着——尽管它叙述的这些人物的所作所为根本不存在,并且这些事件也没有真正的发生过。换句话说,真既不是独立于心灵之物(mind-independent)(35),实在也不能仅限于物质世界。

  孙咏:奎因被许多人看作美国实用主义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中坚人物。哈克教授,您如何评价奎因在美国的实用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您能否具体评论奎因的逻辑著作,奎因的真理观,本体论的承诺,以及分析性问题?

  哈克:C. I. 刘易斯有时列为最后的古典实用主义者;奎因,作为哈佛大学埃德加·皮尔士教授是刘易斯的继任者,有时被认为是古典实用主义传统和现代实用主义之间连接的关键点。但是,这幅关于奎因在实用主义中位置的图景是一种误导;我认为,刘易斯在实用主义传统中的位置明显含糊不清,而对奎因的最佳描述则是空泛的。

  刘易斯在他的《知识和价值的分析》(36)提供的知识理论是一个强的、不可错论的基础主义,从而远离了古典实用主义传统。不过有可能刘易斯(他最初是皮尔士论文集的编辑者,但两年后退出了)在他的模态逻辑著作中从皮尔士1903年的“伽马图”(37)里吸收了一些想法。然而,刘易斯自称为实用主义者的说法,大部分是基于他对“实用的先验”(pragmatic apriori)的解释:概念的选择,以及由此导致的什么命题是独立于经验而可知的,是一项实用的事情,即一项找到最方便可行的概念框架的事情。这样理解的“实用”显然更接近于这个词在通常语言中的含义,而不是它在古典实用主义传统中的意义。

  为了澄清奎因和实用主义的关系,让我依次采用你提出的逻辑、真理、本体论和分析性的主题。如你所知,奎因早先的贡献主要是在形式逻辑方面。我相信你知道,皮尔士是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他相对独立于弗雷格,并且早几年就发展出了一个统一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系统)(38)。奎因评论了皮尔士的论文集的第2卷,第3卷和第4卷(39),其中包括一些皮尔士的最重要的逻辑创新;但遗憾的是,奎因似乎深为皮尔士逻辑著作的混乱所干扰(皮尔士通过渐进的、蹒跚的步伐,从乔治·布尔的著作中发展出一项全新的和更强大的演算),从而导致他并没有真正理解它的重要性。多年以后,普特南注意到,假如奎因掌握了,例如,罗素从弗雷格那里学到的量化理论——怀特海已经(间接)从皮尔士那里学会了它——他对逻辑史的理解将会被大大的丰富。(40)那之后不久,我们发现奎因承认了皮尔士的贡献:在1985年写道:“[一般量化理论]……标志着逻辑的现代状态。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比弗雷格晚四年独立地抵达了它。(41)”后来在1995年,奎因写道:“皮尔士,而不是弗雷格是量化理论的'奠基之父’”(42)。奎因的逻辑著作中实在没有什么东西能证明可以把他归为一个实用主义者。

  关于真理,有一点是清楚的:奎因相当明确地拒绝了皮尔士的概念。事实上——如果你允许我插入一点个人的注释——我清楚记得,正是奎因在《语词和对象》第一章中对皮尔士的真理定义的不屑言论(43),促使我第一次拿起了皮尔士的《文集》,并开始认真研究古典实用主义传统中的哲学家们。

  除此之外,奎因对真理的理解在我看来很不明朗。他赞同塔尔斯基的语义理论,但是,十分令人困惑的是,他似乎将塔尔斯基的观点看成“去引号”理论(44)。但这不可能是正确的;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塔斯基坚决反对去引号的观点。塔尔斯基把“真”当作句子的语义谓语,并把真定义为被对象的所有序列所满足。相反,去引号理论不是把“真”作为一个句子的谓语,而是作为一种去引号的设计: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的意思就等于,简单地说,“雪是白的。”

  我认为,混乱产生于一个表面上的相似之处,在塔斯基关于实质充分性条件的真理定义中,任何充分的定义都应当包含“T-模式”的所有实例:“S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里,左边“S”命名了出现在右边的等值句子)。但是,塔斯基坚持用引号标识的一个句子的名称,如“'雪是白的’”,是一个新的单一表达式,该句子本身在语义上并不是这个表达式的一部分;并相当明确地否认,沿着“(p)('p’是真的,当且仅当p)”的路线,推广T-模式来获得一个真理定义是可能的。对塔斯基来说,这完全是无稽之谈;p是句子变元,但“p”也是英文字母表第16个字母的名字。(45)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最终是否有可能作出任何连贯的关于奎因对真理的考察的意见,我认为都清楚地表明,在其中没有任何与实用主义特别有关之处。

  我们可以理解奎因关于本体论的意见,通过参照他的两个最有名的哲学口号:“存在就是一个变元的值”(他的本体论承诺的标准)和“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他的外延主义立场)(46)。其中第一个不作任何实质性的本体论声明;它只是表明一个理论承诺了何种实体存在。说得更清楚一点,它说的是,一个理论承诺了任何这样实体的存在,它们被要求作为受存在量词约束的变元的值,而存在量词出现在作为该理论的逻辑后承的陈述中。第二项原则排除了不可接受的某些类型的理论,那些理论含有对诸如意义、命题或属性的本体论承诺,后者不能通过外延的标准被识别和个体化。更进一步说,它所说的是,不应该接受这样的理论,它们承诺了某类实体的存在,但对该类实体却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同一性标准。这里,奎因用“令人满意的”意指“外延的”。

  这两项原则都完全不符合皮尔士本体论的关键思想。奎因坚持认为,“是,存在”只有一个含义;(47)皮尔士却把存在(existence,特殊物的存在方式)与实在(reality,共相的存在方式)区分开来。(48)奎因的本体论承诺标准的一个后果就是,如果他承认它们,他将不得不把属性、命题、可能性等等解释为抽象的特殊物,而不是像皮尔士所说的,是真正的共相。(49)此外,随着皮尔士的实在论走向成熟,他承认,不仅存在着真实的种类和规律,而且存在着真实的可能性,包括真实但未现实化的可能性。(50)

  正如我前面指出的,詹姆斯的立场公正地说是一种唯名论倾向,这就是为什么他似乎更感兴趣具体、特殊真理而非真理本身、是真的这一性质的原因。但是,在早期同纳尔逊·古德曼(51)合写了一篇论文——类似于唯名论者的宣言——之后,奎因似乎从唯名论者一般地排斥抽象对象的立场,退守到了外延主义者宽容抽象对象的立场,如对于数这样的可以令人满意地个体化的东西的宽容。所以,在奎因的本体论思想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合乎实用主义之处。

  不过,人们仍会把奎因对分析/综合之分的拒斥看作一种实用主义的表达:毕竟,他对“站不住脚的二元论”的攻击是杜威的最有名的实用主义者主题之一(皮尔士也写过,康德对“说明的”的理解,即对分析命题的主张是非常狭隘的,“因为他不懂关系逻辑”)。(52)但是,当我把奎因对分析/综合之分的批判与他的同事莫顿·G.怀特不久前发表的《分析与综合:一个站不住脚的二元论》(53)放在一起比较时,我发现,怀特的思想似乎比奎因更接近古典实用主义精神;事实上,怀特的论文标题受到了来自杜威的一个主题的启发,而奎因的标题显示出他关注的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传统,即逻辑经验主义传统。 

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的最后一段,奎因写道:

  “卡尔纳普,刘易斯,和其他一些人在选择语言形式的问题上采取实用的立场……;但他们的实用主义在分析和综合的想象的分界线上终止了。通过拒斥这样的分界线,我支持一种更彻底的实用主义。”(54)

  关于这一段首先要注意到的是,虽然刘易斯(相当弱地)声称从实用主义者的传统中继承了一些东西,但卡尔纳普已经没有这样声称了。(55)实际上,奎因这里所要说的指不过是,在我们所有的理论选择中,他看到了一个选择要素,即约定(convention);就我所关心的那种实用主义而言,这根本不是什么真正的实用主义。

  偏离开一点你提出的问题,我会补充说,奎因的《自然种类》(56)的上半部分在某些方面令人想起皮尔士的真实“共相”概念,而且他的《自然化的认识论》(57)也可能会让人想到与实用主义有关。但在《自然种类》的下半部分,奎因似乎收回了他在前半部分说的大部分话。在自然主义的主题上,在我看来,悉德尼·胡克早先提出的“自然主义和第一原则”(58)似乎更合理、更少模糊地、甚至更清晰地符合实用主义精神。事实上,我认为,胡克比奎因更有理由被视为实用主义后世发展中一个关键的过渡人物。

  孙咏:您在2003年接受陈波访谈时,曾经严肃批评了理查德·罗蒂的新实用主义。你认为罗蒂已经背离了古典实用主义。罗蒂自己却认为他追随杜威,并且像杜威一样将实用主义与民主挂钩(59),但他同时也否定了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方案等传统上被视为哲学的核心的论题。你是否认为罗蒂的“庸俗实用主义”(如您所称的)是实用主义自身内部的困境所致,实用主义存在着某种缺陷,最终导致这种激进的、准后现代主义者的结论?还是你认为罗蒂激进结论的主干,不是来自实用主义本身,而是来自詹姆斯和杜威偏离皮尔士实用主义的那种变种?

  哈克:这里简短的回答你的问题:上述的原因都不存在。庸俗的实用主义既不是实用主义某种内在缺陷的必然结果,同样也不是詹姆斯和杜威的实用主义版本偏离皮尔士的必然结果。相反,正是罗蒂自己的(灾难性)发明,竭尽全力把自己打扮得跟古典实用主义传统联系在一起。因为实用主义是迄今为止美国仅有的本土哲学传统,“实用主义”一词对大多美国人有真正的共鸣,而罗蒂非常精明地利用这种共鸣,来“推销”他的想法。现在该是详细探讨的时候了。

  我将从罗蒂批判传统认识论方案的合法性(60)开始,因为正是在这里,我真正开始认真地关注到罗蒂的(反)哲学。正如我在《证据和探究》中所说的(61),这种批判一团混乱。它建立在对“基础主义”若干含义的系统模糊之上——“基础主义”可能是指(1)一套关于认识论辩护的理论;(2)认识论是为科学探究的合法性提供基础的一种先验事业;或指(3)这样的主张,关于更强和更弱证据的标准是客观的,根植于证明和真理之间的关系。罗蒂造成了这样的幻觉: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意义上反基础主义的论辩,也是在第三种意义上反基础主义的论辩,而实际上只有第三种意义才关系到认识论的合法性(62)。并且,罗蒂的只在第三种关键意义上反基础主义的论证,建立在一个严重错误的二分法之上:要么真理与物自身相符合,要么真理只不过是“你可以在交谈中不顾任何异议而捍卫的东西”。

  罗蒂希望由于第一个选项的缺乏吸引力将足以说服读者接受第二个选项。但是,我要重申,作为其基础的二分法是一个惊人的错误,——尤其惊人的是来自像罗蒂这样喜欢把自己打扮成杜威的继承者的人;这些并非是仅有的选择。不应该不注意到,罗蒂对真理的“会话的”解释实际上从皮尔士的定义中剥除了任何把真理与世界联系起来的东西——皮尔士的真理定义诉诸探究者共同体在探究结束时达成共识的假定,并且最后的结论可以经受得住所有实验的证明和最彻底的逻辑审查;以至于在罗蒂的真理概念的代用品(erzatz)那里剩下的只是此时此地的一致。也不应该不注意到,杜威对他所见的“旁观者的知识论”缺陷的回应,不是取消认识论,而是要发展一种新的、彻底可错论的积极进路。罗蒂的“实用主义”的确是与皮尔士的实用主义相距甚远;但它也同样远离杜威的实用主义(63),并且,我还要说,罗蒂离詹姆斯的实用主义也很远。

  古典实用主义区别于更早的奥古斯特·孔德的实证主义的一个特征就是,正是在孔德的实证主义把所有形而上学都拒斥为无意义时,实用主义却提议改革和更新形而上学(64):思考一下皮尔士宇宙论中的泛爱论(agapism)和机遇论(tychism),或者是他心灵哲学中的客观唯心主义(65);思考一下詹姆斯的“多元论的宇宙”和他的彻底经验主义;再思考一下杜威阐明经验和自然之关系的努力。但是罗蒂摈弃了传统形而上学方案,并安慰我们说,他用于研究“世界存在的方式”这一观念的时间并不比用于研究客观真理这一观念的时间更多。(66)

  关于这最后一点,请允许我讲一点个人轶事。曾经,在一次巴西的会议上,我们都在演讲室中等待,我发现自己不得不与罗蒂进行礼貌的寒暄,我们的交谈都比较随意。考虑到适当中立的话题,我问他的妻子是否与他同行。罗蒂说,不,她没有与他同行;他们是观鸟者,他继续说,只有当他去的地方有他们以前从未见过的鸟类,玛丽才会陪同他前往。我针对这一点提出问题:“但是,你看,你说你不相信‘世界存在的方式’;那么‘有他们以前从未见过的鸟类的地方’可能指什么?”但幸运的是,我们的谈话被从旁边飞过的纯黑色的蜂鸟打断了,我们得以礼貌地继续交谈别的事情。

  现在请允许我谈谈关于哲学和民主的问题,这似乎是罗蒂最接近杜威的地方。但我要强调,表面的一致会造成相当的误导。确实,杜威把哲学和民主联系起来;并且,在他的认识论的可错论和他的政治哲学的渐进主义之间,在他的认识论的社会方面和特定的民主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杜威的社会哲学和罗蒂的社会哲学之间却存在很大不同。因为杜威很清楚,如果我们要改善社会,我们需要知道目前的形势怎样,什么的形势更可取,以及用什么方法可以让我们从这儿到达哪儿;由于罗蒂否认有任何客观的认识论标准,甚至否认有世界本然的存在方式,他就不会承认这些。严格来说,罗蒂的反哲学立场让他关于民主的雄辩沦为空洞的词藻。

  孙咏:哈克教授,谢谢你对罗蒂实用主义的影响所作的梳理。

  请问您对实用主义的发展前景有何评价?您是否持悲观立场,认为传统的实用主义正接近消失?或者您是否对我们还能够把实用主义从看似必然灭亡的前景中拯救出来抱有希望?您如何看待实用主义在美国的未来?

  哈克:首先,请允许我对目前的状况作几点思考:首先,有源源不断的奖学金流向实用主义传统的研究——质量难免参差不齐,但其中有些确实非常不错。有些哲学家的工作显示出实用主义传统的影响,除了普特南、雷斯彻和其他一些人,我想还包括我自己。例如,我的《证据与探究》(67)提供的一种认识论重建就沉浸在这一传统思想中,特别是试图超越困扰着20世纪认识论的虚假二分法之楫;我的《捍卫科学——在理性范围内》一书(68),提供了一个对科学探究在探究中的地位的解释,更充分地吸收了皮尔士的连续论精神;我的论文《论法律中的逻辑》(69)和法理学研究(70)吸收了霍姆斯和其他老实用主义者的思想观点。也有许多哲学领域之外的学者,其著作也受到实用主义的影响:“制度经济学家们”转向杜威的社会哲学,例如,法律理论家诉诸皮尔士的溯因推理(abduction),符号学家(semeioticians)承认皮尔士作为他们学科的创始人,杜威主义者的文学理论家期待读者与文本的互动,“符号互动论学派”在社会科学方面关注米德,等等(71)。

  我有一个印象,当然可能只是一个印象,就是自从罗蒂2007年去世后,他的著作的影响力在美国已经下降得相当厉害,也许比在世界其他地方更甚。我也有这样的印象,即使在此之前,新分析学派(在业内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在智识上快要耗尽了)已经开始开拓和驯化从前的非法领域:这样,我们开始看到以前的激进方案如女性主义认识论、社会认识论出现了温和分析的变体。例如,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所谓的“分析实用主义”似乎已经获得了一群追随者——也许部分是因为布兰顿作品说不清的晦涩,使之成为博士生寻找课题的一个诱人目标;也许部分是因为布兰顿赢得了相当可观的承认。然而,到目前为止我的理解是,布兰顿的工作似乎更适合描述为一种在语言的实用基础方面的新-后维特根斯坦式方案,而不是一种古典实用主义者传统的延续。

  我发现自己极不愿意,但是却要预测实用主义的未来;目前包含着太多的不可预知情形。在我开始哲学研究的时候,谁会想到像布莱恩·雷特(Brian Leiter)那样的人在专业领域中会有现在如此特殊的影响?毕竟,那个时代互联网不存在;那时难以想象某个人建立起的哲学研究生计划,可以在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深刻影响并改变院系间(包括大学间)的座次、师资的聘用,并且影响到整个专业的壮大甚至衰败。至今,雷特的影响力是如此之大,当他编写《哲学的未来》时(72),无疑许多人会把它视为权威性的;事实上,它可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短期内的哲学未来,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最不幸的后果。

  然而,我将大胆说出我希望实用主义的未来是怎样的。古典实用主义的传统,在哲学的各门种类中,是一个非常富有成果的传统;而且,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在其自身的时代处于领先地位,而且在我们的时代也是如此。简单地说,我希望不断会有人从实用主义中学习,以新的和富有成效的方式发展在实用主义中找到的洞见——当然,也不断有人发现让实用主义洞见和来自其他传统的洞见携手的道路。

  孙咏:谢谢您!哈克教授!通过与您的交谈,我已经和您一起分享了您对美国实用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研究成果。祝愿您的研究不断结出丰硕之果!

  苏珊·哈克,美国迈阿密大学文学院、法学院杰出哲学教授、法学教授,库珀高级学者。

  【注释】

  ①苏珊·哈克:《逻辑哲学》,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年;中文版,罗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②(67)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牛津:布莱克韦尔书店,1993年。中文版,陈波、张力锋、刘叶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英文第2版:《证据与探究——对认识论的实用主义重构》,纽约,阿莫斯特:普罗米修斯图书,2009年。

  ③苏珊·哈克主编,陈波、尚新建副主编:《意义、真理与行动——实用主义经典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英文版,《新老实用主义经典文选》,纽约,阿莫斯特:普罗米修斯图书,2006年。

  ④陈波:《苏珊·哈克访谈录——一位逻辑学家、哲学家的理智历程》,北京:《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第101~113页。英文版:Susan Haack: A Lady of Distinctions(Amherst, NY: Prometheus Books, 2007), p. 17-37。

  ⑤(12)(18)(19)托马斯·E·希尔:《现代知识论》,纽约:罗纳德出版公司,1961年。中文版,刘大椿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67~368页。(哈克在注释中说,此书在美国似乎没有在中国有影响)。

  ⑥哈克:《新老实用主义经典文选》,纽约,阿莫斯特:普罗米修斯图书,2006年,第15页。

  ⑦《皮尔士文集》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基中第7-8卷阿瑟·伯克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8年-1951年。第5卷,第388~410页(1878)。该篇文章中这部分的标题(采用了“实用主义”、“实用的准则”等)原稿中没有,是论文集编辑加上去的。该文重印于苏珊·哈克和陈波主编:《意义、真理与行动——实用主义经典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⑧《皮尔士文集》第5卷,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8~1951年,第13页(1906)。

  ⑨(27)(28)詹姆斯:《哲学概念和实际结果》,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伯克利分校:《大学年鉴》,1898年9月,第287~310页;重印于詹姆斯:《实用主义》(1907),布哈特和鲍尔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355~70、97、106页。

  ⑩《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17页(1903)。

  (11)《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13页(1906)。

  (13)《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414页(1905)。

  (14)詹姆斯:《实用主义》(1907),布哈特和鲍尔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95~113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第45~139页。

  (15)詹姆斯:《真理的意义》(1909);布哈特和鲍尔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参见《实用主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第140~150页。

  (16)《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407页(1978)。参见《意义、真理与行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12~331页。

  (17)詹姆斯:《实用主义》(1909),布哈特和鲍尔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32页。参见《意义、真理与行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0~150页。

  (20)《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407页(1878),注意,皮尔士这里用的是直陈语气(“the opinion that will be agreed...”),而不是虚拟语气(“the opinion that would be agreed...”)。

  (21)《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409页(1878)。在下面的段落中,皮尔士认为,无论我们说一个未经打磨的钻石是硬的还是不硬,纯粹是一项语言排列的事情,一种语言学上的约定。后来,他改变了主意:钻石确实是硬的,即使它从来没有被测试过:如果它被打磨的话,它是否不会被划破。第5卷,第457页(1905)(构成钻石硬度的事态在于“一个一般性的条件命题的真实性……[如果]对某物的成分施加某种作用,就会产生某种可感觉的效果。”)

  (22)《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年,第407页(1878)。

  (23)《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265页(1868)。

  (24)《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135页(1902)。

  (25)《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405页(1878)。

  (26)G. E. 摩尔:《詹姆斯的实用主义》,《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第8卷,1907~1908年,第33~77页;亦见于摩尔:《哲学研究》,伦敦: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出版,1922年,第97~146页;罗素:《詹姆斯的真理概念》(1908),见于罗素:《哲学文集》,纽约:朗文公司出版,1910,第112~130页,也可参阅阿列克谢·特鲁索夫:《证据理论导论》俄文版,1960年,莫斯科英文版:外文出版社,第18页:“根据詹姆斯的观点,‘真’只是我们思维方式的权宜之计。一个观念是‘真的’只在于它对我们的生活有利。”

  (29)杜威:《逻辑:探究的理论》,纽约:亨利霍尔特出版社,1938年,第345页。皮尔士的引文出自《皮尔士文集》第5卷,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407页(1878)。

  (30)杜威:《真理问题》(1911),希克曼和亚历山大主编,《杜威论著精选》第2卷,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1~130页。哈克和陈波主编:《意义、真理与行动——实用主义经典文选》,重印了《真理问题》的第二部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44~364页。

  (31)(32)杜威:《确定性的寻求》,纽约:Capricorn Books图书,1929年。参看《实用主义》,(杜威/实用主义哲学),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第273~283、22页。

  (33)杜威:《经验与自然》(1925),纽约:多佛出版社,1958年,第18页。

  (34)《皮尔士文集》第5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第555页(1903)。

  (35)苏珊·哈克:《实在论及其竞争者:恢复我们的清白》,Facta Philosophica, 4. 1,2002年3月,第67~88页;《理性地捍卫科学——在科学主义与犬儒主义之间》,纽约:阿莫斯特:普罗米修斯图书,2003年,第161~163页。

  (36)C. I. 刘易斯:《知识和价值的分析》(La Salle, Il: Open Court),1946年。

  (37)《皮尔士文集》第4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3年,第510~529页(1903)。

  (38)皮尔士:《论逻辑代数》(1880)和《逻辑关系》(1883),见《皮尔士文集》第3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2年,第154~251、328~58页;以及皮尔士的学生,O. H. 米切尔:《论逻辑代数》,《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成员所做的逻辑研究》(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小布朗,1883),第72~106页。(该书由皮尔士编辑,尽管他的名字没有出现)。弗雷格:《概念文字》(1879),重印于英译本《概念记法及相关论文》,Terrell Ward Bynum主编,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72年,第101~203页。

  (39)奎因:《关于〈皮尔士文集〉第2卷的评论》,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大学出版社,Isis,19,1933年,第220~229页;《关于〈皮尔士文集〉第3卷和第4卷的评论》,Isis,22,1935年:第285~297和第551~553页。

  (40)普特南:《逻辑学家皮尔士》,《数学史季刊》,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Elsevier学术出版社,1982年,第9期,第290~201页。事实上,罗素显然对皮尔士量化理论的著作比普特南知道得更多;参见Irving Anellis:《皮尔士的罗素化,罗素的皮尔士化:皮尔斯和罗素如何看待各自的逻辑工作》,《现代逻辑》,爱荷华州,艾姆斯,现代逻辑出版社。1995年,第5卷,第3期,第270~378页。

  (41)奎因:《在逻辑的门厅》,《泰晤士报文学副刊》,1985年7月12日,第767页;重印于奎因:《逻辑论文选》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增订版,1995年,第251~257页。奎因在本文指出,G. 皮亚诺基于皮尔士的工作之上,但弗雷格的工作是独立完成的。

  (42)奎因:《皮尔士的逻辑》,《逻辑论文选》,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增订版,1995年,第258~265页,第259页。

  (43)奎因:《语词和对象》,纽约:Wiley,1960年,第23~24页。

  (44)奎因:《真理追求中的混乱》,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版1992年,第80页,奎因写道:“正如塔斯基告诉我们的,一些基本的有效性存在于真理的符合论中。我们不说‘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是一个事实。我们可以简单地删除‘是一个事实’的空洞表述,并跟随事实本身。……真理的归属只是省略了引号。”

  (45)阿尔弗雷德·塔斯基:《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1931年,塔斯基:《逻辑,语义和元数学》,J. H. 伍杰主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56年,第152~278页,第159页。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奎因曾与塔斯基一致同意——引号内的表达式不是一个引号名称的语义部分,见奎因:《数理逻辑》(1940年,纽约:哈珀火炬书店,1962年,第26页。亦参见苏珊·哈克:《提及表达式》,《逻辑与分析》比利时,布鲁塞尔,国家逻辑研究中心,17卷,1974年,第277~294页。

  (46)奎因:《论何物存在》(1948年),见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哈珀火炬书店,1961年第2版,第1~19页;亦参见苏珊·哈克:《逻辑哲学》(同上注释1),英文版,第43~49页。

  (47)奎因:《逻辑与共相的实在化》(1947),见《从逻辑的观点看》,第102~129页,第105页。亦参见哈克:《逻辑哲学》(同注释1),英文版,第48页。

  (48)《皮尔士文集》第6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5年。第549页(1901)(“存在是实在的一种特殊样式”);第6卷,第495页(c. 1906)(“我自己一直在‘与环境中其他类似事物相互作用’这一严格意义上使用‘存在’。……我定义的实在具有自己的特质,在一段时期内,任何人或人类都不会认为它的特质会出现丝毫差异……真事物的特质将保持不受触动的状态。”)

  (49)苏珊·哈克:《极端学究式的实在论:它与当今科学哲学的关系》,《皮尔士学会会报》,第28卷,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期,第19~50页。

  (50)《皮尔士文集》第6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5年,第486页(1908)。(“存在着真正的习惯,在或许碰巧未被现实化的境况下,也会带来效果,从而是真正的共相)。”)第8卷,阿瑟·伯克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58年,第216页(1910年)。(“将存在的(the will be's),现实存在的(the actually is's),已经存在的(the have been's)并不是实在的总和。此外,将会存在(would be's)和能够存在的(can be's)也是真正实在的”)。

  (51)奎因和纳尔逊·古德曼:《走向一种建构的唯名论》,《符号逻辑杂志》12卷,剑桥: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47年,第105~122页。

  (52)皮尔士:《数学的新元素》第4卷,卡罗琳·斯利主编,新泽西:人文科学出版社,1976年,第84页。

  (53)莫顿·怀特:《分析和综合:一种站不住脚的二元论》,悉尼·胡克主编:《杜威:科学与自由的哲学家》,纽约:Dial出版社,1930年,第316~330页;中文版:哈克和陈波主编:《意义、真理和行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15~530页。

  (54)奎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1952年),见《从逻辑的观点看》,纽约:哈珀火炬书店,1961年第2版,第20~46页,第46页。

  (55)奎因提到卡尔纳普使问题更为复杂。奎因认定卡尔纳普的内部/外部区分是与分析/综合的区分联系在一起的,但这显然是一个错误。见卡尔纳普:《经验论、语义学和本体论》,《国际哲学评论》,1950年,第4期,第20~40页;重印于卡尔纳普:《意义和必然性》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第2版,1956年,第205~221页。奎因:《论卡尔纳普关于本体论的观点》,《哲学研究》,1951年第2期,第65~72页;重印于奎因:《悖论的方式》纽约:兰登书屋,1966年,第126~134页。苏珊·哈克《对本体论的某些初步评论》,《哲学逻辑杂志》,纽约,斯普林格出版社,1976年第5期,第457~474页。

  (56)奎因:《自然种类》,《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9年,第114~138页,参见哈克和陈波主编:《意义、真理和行动》,第531~556页。

  (57)奎因:《自然化的认识论》,《本体论的相对性和其他论文》,纽约,标准图书,1936年,第69~90页。

  (58)悉德尼·胡克,《自然主义和第一原则》,胡克主编:《工作中的美国哲学家们》,纽约:标准图书,1936年,第236~268页。

  (59)罗蒂:《后形而上学哲学希望—新实用主义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第3页。

  (60)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新泽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9年。

  (61)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第九章:《庸俗实用主义:一个令人失望的前景》牛津:布莱克韦尔书店,1993年。

  (62)在《证据与探究》中,我分别称之为“小写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和“大写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第九章。

  (63)在一次关于罗蒂的《实用主义的后果》一书(英国哈索克斯,苏塞克斯:Harvester出版社,1982)的研讨会上,罗蒂在回应精通杜威著作的批评者时承认,“这个房间里几乎每个人所阅读的詹姆斯和杜威的著作都比我多,并在最近读得更多”,以及“也许这本文集最好不要贸然采用杜威的名字,或者‘实用主义’的术语”。理查德·罗蒂:《评[拉尔夫]睡者和[亚伯拉罕]埃德尔》,《查尔斯·皮尔士学会第二十一届研讨会汇编》,1985年,第39~48、39页。(我相信,此次研讨会是在美国哲学促进会年会上召开的,虽然公开发行的版本并没有这样说。)

  (64)苏珊·哈克:《形而上学的合法性:康德留给皮尔士的遗产和皮尔士留给当代哲学的遗产》,华沙《波兰哲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29~43页。

  (65)《皮尔士文集》,第6卷,查尔斯·哈特和保罗·韦斯主编,马萨诸塞州,堪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35年,第287~317页(1893)(关于泛爱论);第6卷,第47~65页(1892)(关于机遇论);第6卷,第24~25页(1894)(关于客观唯心主义)。

  (66)罗蒂:《迷失的世界》(1972),见于罗蒂:《实用主义的后果》,英国哈索克斯,苏塞克斯:收割机出版社,1982年,第3~18页。

  (68)苏珊·哈克:《捍卫科学——在理性的范围内》,又见哈克:《不是犬儒主义,而是连续论—从古典实用主义中得到的教训》,2005年;哈克:《把哲学投入运用》,纽约,阿莫斯特:普罗米修斯图书,2008年,第79~94页。

  (69)苏珊·哈克:《论法律中的逻辑:部分,但不是全部》,《法理》第20卷,马萨诸塞州,马尔登,Wiley, 2007年,第1期,第1~31页。

  (70)苏珊·哈克:《多元化的法理宇宙——面向一个新古典法律实用主义》,《法理》第21卷,马萨诸塞州马尔登,wiley,2008年,第4期,第453~480页。

  (71)罗伯特·布兰顿:《说与做之间:走向解析的实用主义》,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我注意到,虽然在这本书中,布兰顿偶尔提到了杜威,但这些引用都没有具体参考文献的支持,并且他只是漫不经心的提到詹姆斯,根本没提到皮尔士或米德。

  (72)布莱恩·雷特主编:《哲学的未来》,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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