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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委托律师出庭

 文彩飞扬007 2016-02-22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委托律师出庭

近期通过对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发现新法与老法的区别非常大,尤其在行政长官是否出庭应诉这一块有了新的规定,根治了过去百姓诉政府“告官不见的官”的局面,确定被诉行政部门长官必须出庭的规定,且只能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应诉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中央依法治国的新举措,让行政长官学法、懂法、守法,在未来行政中去依法行政。下面就新法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出庭应诉,以及行政部门在被诉程序中不得聘请的律师的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行政长官是否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以上法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只能委托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那么这个“相应”,就是工作对应的本单位职工。

比方说,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某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当事人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那么在此诉讼程序中,行政部门相对应的应诉工作人员,应该是行政部门单位作出此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负责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大家可以看到,关于行政长官必须出庭应诉,在《解释》第五条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这个诉讼代理人,同样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而不是律师。

虽说在1990.1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但此法条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请律师出庭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出庭,不是行政部门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委托律师出庭,也是不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认为被诉行政部门有权利请律师出庭应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中没有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规定中也看不出,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律师出庭,并没有特别明确行政单位的“法人”(局长、县长、区长、市长)可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

据此,通过对以上法条的理解与分析,不难看出,从2015年5月1日后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单位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必须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一至两位出庭应诉。

二、被诉行政部门是否可以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

针对行政机关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的行为,作为公民、法人在庭审过程中,一但发现被诉行政单位有聘请律师出庭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被诉行政单位聘请的律师回避,有权对被诉行政部门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律师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因为被诉行政单位挪用国家财政资金聘请律师,是用的纳税人的钱聘请的律师,这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单位应个诉,必须要请律师出庭,那么该具体行政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还要他们干什么?那些行政部门设定的法制办、法制科、法制政策科还有必要存在吗?这些行政部门为法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还有理由享受国家俸禄吗?

如果行政部门常年动用国家财政数万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合法行为,开个庭、应个诉花去数万元去上海、北京请个律师也是合法行为,那真应了一句新民谣“中国法律只对老百姓生效,对官不生效”,也应了一句古谚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说法,这在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是不允许的行为。

此现象,对于行政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亦是不公平的!对遭遇行政部门侵权的普通弱势群体更是不公平的!其一,行政部门驳夺了本单位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委托应诉权),让其成为行尸走肉(装饰品)。其二,对于社会基层被侵权百姓,因请名律师的费用太贵,打不起官司,在程序和法庭应辩中,在专业法律(律师)人士面前陷于待宰的窘境不能自拔,因不公平的搏奕,最终一些弱民会走上暴力犯罪这条路,对社会稳定埋下祸根,这是所有渴望和平生活的公民不愿意看到的。

由此可见,被诉行政部门请律师应诉,不光是涉嫌挪用国家财政资金,还涉嫌给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中国正从“和谐”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对于多年来行政部门养成的陋习一定要根除,行政部门应从自我做起,规范自我行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做到律民先律政,律人先律已,这样法治中国才会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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