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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

 gsfangjw 2018-03-26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宣告废止。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

《解释》从明确特定情形下原被告资格及其认定标准,细化授权委托手续的操作方式,修改“代表人诉讼”准入人数范围,设立近亲属先行起诉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等措施入手,使得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更为高效、合理、便民。

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学学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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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

写在前面:诉讼参加人指的是哪些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针对如何正确引导和发挥“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解释》较前述司法解释的改进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明确特定情形中原、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便于诉讼提起人能够“有的放矢”。

1

“非购买人”无权提起投诉举报类行政诉讼。

《解释》第十二条相较《执行解释》第十三条,在其第(五)项中增设对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限定,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时,投诉举报人才可因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获得原告资格。因此,只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投诉举报的非购买人今后将无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机关履责。

2

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中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

《执行解释》第十四条仅规定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原告资格,而未涉及个体工商户具体应如何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提起诉讼时“原告”名义的确定作出解释,原则上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

被诉行为性质决定特殊主体是否具有被告资格。

《解释》第二十四条新增村委会、居委会、高校、行业协会等特殊主体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即只对其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纠纷承担被告责任,如被诉行为系特殊主体受行政机关委托所作出,则委托机关为被告。因此,该类主体被告资格的取得也视被诉行为在法定授权与委托管理行为两种性质之间的归属而定。

4

确定业主共有利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代理人”。

《解释》第十八条赋予业主委员会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如业主委员会不起诉,则赋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业主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

2重新划定“代表人诉讼”情形下原告及诉讼代表人的准入人数范围,合理配置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符合“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人数标准由《执行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5人以上”提升为《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确立的“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区间也由原来的“1至5名”修改为“2-5名”。

每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如果在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同时再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应准许。

提高诉讼代表人的准入人数,既迎合了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原告人数及诉讼总量急剧上升的客观需要,也是高效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的必要举措。

3创新书面委托形式,不得进行口头委托。

当事人因疾病、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无法办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的,《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允许当事人通过口头委托方式确定委托人,《解释》第三十一条不再允许口头委托,要求委托书必须书面留存,即委托书必须有原告本人摁印或签字认可,其它部分可由他人代书,此举将引导委托代理行为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那些事儿(上)

(供稿:行政庭 刘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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