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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报: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之九

 卓越睿鑫 2016-02-2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6年2月22日

    问:有些地区经商人员较多,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担任领导职务前,已经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怎么办?

       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担任领导职务前,已经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领导干部在任职后应当按照该条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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