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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公职人员八小时之外能不能搞“副业”?

 正大光明gh8pa0 2020-09-07

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既想当官、又想发财,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的,不乏其人。惨痛的案例教训,为那些企图借“理财”名义圈钱的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

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王某某在任张家口市沽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期间,兼任该联合社下属企业沽源县农业生产资料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7年12月,王某某除领取联合社副主任薪金外,违规领取兼职企业发放的工资共124080元。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全部收缴。




案例二

变相领取兼职报酬:2007年12月,贵州省兴义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副主任科员、项目发展股股长黄某某,违规兼任兴义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法人代表。2008年10月至2014年8月,黄某某以加班、交通、通讯、项目资料编制等补助名义从该中心领取报酬共计78840元。2015年5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上缴违规兼职所得。




案例三

挂靠资格证领取报酬:2016年3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吴某某,违规将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挂靠至郴州市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报酬1.5万元。2019年8月,吴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四

个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16年下半年,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沙堤派出所原所长罗某某出资15万元与他人合伙购买一台二手挖机车,利用职务便利承揽工程,至2018年底,罗某某共计分红10万元。2017年初,罗某某出资17万元与他人合伙经营网吧,2017年底,该网吧改为酒吧,罗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共计分红8万元。另外,罗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2019年6月,罗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五

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2012年5月,林某某任罗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以其亲属名义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社,实际由林某某本人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2月,林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六

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00年10月以来,周某先后任安徽省铜陵市环保局自然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监察支队、监测站支部书记,2010年9月提前退休。2013年3月,周某与他人合伙出资400万元注册成立“铜陵市振坊再生资源科技公司”,周某持股20%,任法人代表。周某在其原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投资入股企业问题已清理。




案例七

配偶、子女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13年4月,赵某某在担任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其配偶、子女出资150万元入股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常德大时代影城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5月共获利245.8万元。赵某某对其配偶、子女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未予及时纠正。2019年1月,赵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警钟长鸣

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宗旨就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一心不能二用”本是职责所在,不该动吃着“公家饭”还要挣“私房钱”的心思。党员干部既要严于律己,自己不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也要约束好身边人,不能利用职权为家属经商“站台”、提供便利,更不能变相敛财。要时刻牢记“权为民赋”“利为民谋”,少念个人“生意经”,多算分内“责任账”,切莫幻想权财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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