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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坐哪些交通工具要买票?

 神州国土 2016-02-25

婴儿坐哪些交通工具要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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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鹏飞

    今日话题

    4个月大的婴儿乘长途车被要求买票,6个月大的婴儿没有婴儿票被拒登飞机……春节期间,不少旅客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大多数人听说过儿童票但却没有听说过婴儿票,那么婴儿乘坐哪些交通工具需要买票?法律法规有具体的规定吗?相关客运部门对婴儿票加以规定是否适当?让我们看看法律专业人士怎么说。

    基本事件

    4个月大婴儿乘车被要求买票?物价部门::应免票应免票

    据报道,大年初三,湖北省武汉市的陈女士和丈夫抱着4个月大的儿子在汉口金家墩客运站乘长途客车回浠水老家。他们买了两张成人车票上车后,又被司机要求为儿子补票。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按照对方要求,为儿子购买一张半价车票。在车上她了解到,其他3名儿童也被要求购买了车票。“以前,我从来都没有听说这么小的孩子坐客车要买票,为什么这次我的小孩会被要求买票呢?难道是因为春运吗?”陈女士感到不解。

    据当地公路客运工作人员称,平时4个月大婴儿不需要购票,但春运期间,因交警与运管工作人员会严查,对车上婴儿人数有明确要求,一旦超过总人数一定比例,会吊销司机资格,所以他们才要求婴儿购票。

    12358价格服务热线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4个月大婴儿应该免票,他们将对此进行调查。

    女子带宝宝乘飞机,忘买婴儿票被拒登机

    据报道,今年春节期间,施女士抱着6个月大的宝宝打算乘机回四川成都老家,一边还拉着一个行李箱。安检员在查验登机牌时发现没有小孩的登机牌。

    “小孩子的登机牌呢?”“我们宝宝才6个月大,需要登机牌吗?”

    “是的,婴儿一样需要买婴儿票的。”

    这一番对话,让施女士顿时傻眼了。服务组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她解释:“民航局有规定,年龄不满2周岁的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但不提供座位。”

    “我在网上买的机票,压根儿不知道还有婴儿票这一说。”无奈之下,施女士只能改签次日航班。

    圆桌分析

    1

    我国法律对婴儿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是否需要购票有明确规定

    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解释:关于儿童乘坐公路客运车辆购票的规定,法律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关于儿童乘坐火车购票的规定,法律依据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规程第十九条规定,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关于儿童、婴儿乘坐飞机购买机票的规定,法律依据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五条,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该规则第三条对儿童、婴儿的解释为:“儿童”指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婴儿”指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2

    规范性法律文件额外为公民设定权利、义务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夏邑县法院法官程婉侠说,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了行政法规、规章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肯定低于规章。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无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公路客运工作人员依据的《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属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其所依据的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属于行政规章的范围,且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1.1米至1.3米的购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可见,《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额外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能否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也应综合考量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

    3

    客运人员以婴儿也算载客人数为由要求婴儿买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彭景维认为,客运人员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并不在核定的乘客人数中,只要承运人遵守免票儿童人数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这个规定,并不会造成其因超载而受交警处罚。如果车辆行驶中发生事故,承运人对符合规定的儿童免票,发生事故后对免票的儿童赔偿,这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儿童免票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出现承运人、客运人员拒绝符合规定条件的儿童免票乘车,或者部分交警将符合载客规定的儿童数计入核定载客人数中处罚,当事人乘客、司乘人员可以投诉或者起诉,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在平衡车主和旅客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法律以此强制性规定减少承运人的风险,保障旅客的利益。关于出险的旅客,包括符合免票条件的儿童在内,保险公司不会因为儿童没买票而拒赔。乘客自己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减少遭受事故的损失。

    4

    免票婴儿、儿童也属于车辆运输乘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法官孙旭伟说,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确定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凭证。旅客持有有效车票,即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票面规定的旅行服务。保障旅客及行李的安全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核载范围之内的免费儿童也属于车辆运输乘客,即享有安全保障服务,也属于车辆保险责任范围。

    对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免票婴儿、儿童可自愿购买,基于车票产生的运输合同并不附加此险种。发生交通事故时,免票婴儿、儿童获得理赔的情况如下:一、免票婴儿、儿童可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承运人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由营运公司进行赔偿。二、免票婴儿、儿童购买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对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三、免票婴儿、儿童可选择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具体有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财产保险不能兼得,当事人可选择其中某种保险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主张权利。

    5

    婴儿、儿童乘坐交通工具购票问题有待相关部门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宣传,完善管理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何展表示,我国民航票价经历了一个从政府定价到政府指导价,从严格管制到逐步放开,达到市场化机制定价的过程。2004年3月17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对国内航空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范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制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所以,相关客运管理部门有权制定相关文件对婴儿票作出规定,比如航班婴儿票。对于婴儿票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防止广大群众因不了解而产生出行受阻的尴尬;另外,对于乱收费的行为,客运管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夏邑县检察院检察官梁永刚认为,对于婴儿、儿童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应当买票,我国相关规定标准不一。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通行的惯例看,以年龄作为儿童购票标准比身高似乎更科学,比如德国和日本的儿童乘坐交通工具购票标准都以6岁为下限,满6岁起购半票。但是这样也会带来其他问题,比如乘公交车,如果每个孩子都拿着身份证明来乘车的话,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比较烦琐。

    婴儿、儿童票的设置,从一个角度上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社会管理规范程度的表现。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现在大部分儿童都没有强制办理有效身份证明,因此根据年龄划分界限会给购票、验票流程带来不便,以身高和其他证件(如学生证)结合,应该是更合适的选择。长远来说,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联合起来,制定统一的标准,是从根源上解决“婴儿、儿童票”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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