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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通报4起“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典型案件

 csd545 2016-02-25

孝感市通报4起“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5-07-31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1417

  1、孝感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艮云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12 年至2014年,市林业局林业科学研究所套取截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36.8万元设立“小金库”。徐艮云作为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徐艮云被免去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市林业局领导班子和徐艮云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2、孝感市高新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原槐荫办事处党委书记汪望勋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和槐荫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邓福俐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3年11月,槐荫办事处党委在组织五龙社区党支部改选工作中,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把关不严,导致“带病”提拔。汪望勋作为时任党委书记、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邓福俐作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五龙社区党支部换届工作指导组组长,应承担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汪望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邓福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孝感市司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马登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市劳教所、强戒所接连发生违规超标准豪华装修干警食堂、违规套取公益性岗位资金、违规重复发放津贴补贴、私设“小金库”等问题。马登刚作为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马登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大悟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大许和县第一中学校长、党委书记赵圣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15 年1月,大悟县一中被检查发现有工作日午餐饮酒、乱发津补贴等问题。赵圣华作为县一中党委书记,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吴大许作为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二级单位监督查处不到位,应承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被责令在县纪委全会上做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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