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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紫叶阑珊 2016-02-26



在目前现行有效法律及专业规范中关于工程签证的规定: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6款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 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工程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 料的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1项 将工程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 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确认证明。”根据该规范条文说明第2.0.11条,所谓“责任事件”指“由于发包人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费用,”。所谓“签认证明”指“签字确认的证明”。结合该规范第4.4.6项规定:“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也属责任事件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19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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