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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晋中住房公积金提取又有新补充啦!

 容易12 2016-02-26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文件之规定,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住房公积金(含已使用但未超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理期限:从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办理程序:由缴存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备案专管员审核,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分期审批办理。


三、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时所购房屋价值总额(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


四、提供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合同及其付款收据或发票。


2、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契约)或当地房改部门证明及其付款收据或发票。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或单位出具的建房资料(证明)及其付款收据或发票。


4、确实无法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所购房屋价格证明。农村自建房可按平方850元/平方米,楼房1150元/平方米核定。


5、其它类型的购房行为,依据提取细则执行。


五、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也可提取


1、已使用但未超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缴存职工,提取额度不得超出房屋总价与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差。


2、与父母同住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按房租提取。


3、继承、受赠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付款收据或发票办理,无法提供收据或发票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管理部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电话




市中心网站: WWW.SXJZGJJ.COM

服务热线:12329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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