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多数劳动者未曾意识到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违法,但您的合法权益确实被侵犯了。现为大家总结几个较常见的违法行为。 1、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情形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约定过长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试用期工资过低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以经济裁员的方式裁减下列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的以上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当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同行》APP 苹果商店正式上线,在安卓各大应用市场及苹果商店搜索“律师同行”即可下载;或进入公众号,点击APP下载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