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卢越)记者11月2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此次修改首次明确了受理申诉两个月内应决定是否立案复查,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扩大了公开审查的范围,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 《复查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两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此次修改还加大了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扩大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之前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根据最高检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将在网上公开。 (来源: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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