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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作为该怎么办?!

 觉悟的迷路者 2017-06-02


针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如果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处理、不回复怎么办?下面让小编用实际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针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处理、不回复怎么办?

上述问题涉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问题,以及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案件不依法处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一、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处理。


二、如果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来信来访方式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诉,请求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诉不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

律师

具体参考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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