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其他诉讼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案件的无论是大的宏观上的分类还是细小的微观分类,内容都是很丰富的。本文主要介绍普通的一审开庭程序,以供青年律师参照。 文/花晨若云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yunfalvshitong) 尽管笔者之前曾有文章介绍了代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过程,但是这里仍要详细介绍律师庭前的准备过程。
律师在开庭前,要查阅与核对如下材料:证据清单与证据原件的核对,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与原件的按时送达义务;代理词的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意见;授权范围;如有证人的,进行必要的培训(但不能弄虚作假),;相关事实的最后确认,调解意见等。其中最后两项要当事人书面确认。另外,对于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是一般授权代理,同时当事人应当必须到庭。
另外,律师还要根据案件和预判的庭审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尽管这个焦点是由法庭归纳的,但是有不少不负责任的法官事前根本不分析案件,或庭审出现了新的情况,致使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有所偏离。而法官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也会征询双方的意见,是否还有补充。那么,这个时候,律师的意见就很重要了。现实中,有的律师对此很不重视,认为是法庭的事情,这是错误的观点。一般简单的案件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案件争议焦点意味着法官关注的焦点与案件不清晰的地方,也是双方发生纠纷之处。所以,律师要特别注意。
一审案件开庭,程序基本如下:
庭前准备。即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代理人身份及授权范围,告知庭审人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这里注意的是,回避权的问题。法庭会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当然一般都不申请回避。
有的律师会当庭申请回避,但又没有什么证据,纯粹为了拖延时间,这是极不可取的。如果有法定回避的,律师最好利用其他程序提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时提出或是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尽管或许有时理由正确,但是律师在这个法院或至少这个法庭已经没有什么好印象。如果非要如此,则要让当事人自己提出为好。
庭前准备完毕后,是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原告宣读诉状,被告进行答辩。我前面提出过,尽管存在答辩期,但是作为被告一般不在答辩期做书面答辩。同样,作为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也不做详细的答辩,这是因为这里的答辩只是形式上的,并且在双方证据均未正式出示之前,有些事实还未确认,此时如果做出详细的答辩会对己方不利。
另外,过早地将答辩意见详细列出,会给对方透露案件的代理思路,更加不可取。当然,在事实较为清晰、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中影响还不大,但是在复杂案件中这是致命的。所以,在这个阶段的答辩越简单越好,有时可以一两句话带过。作为被告不必担心有关案件的意见不能发表完毕,这是因为后面还有辩论阶段,这个时候尽可以详细展开。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可以互相发问,法官也会主动询问。当然,这个过程会持续整个庭审过程(即使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也可以恢复法庭调查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质证阶段。本律师认为,质证阶段是民事案件的核心。正如我不止一次讲过的,中国所有的诉讼法都有这么一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部分人一读而过,但是这却是诉讼案件的核心。事实是断案的基础所在,没有事实,诉讼的依据就没有了。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上,关键就是:事实是由证据所反映和确认的。
所以,质证阶段对于确认案件的事实至关重要。有的律师或当事人在质证阶段走走程序,把重要的精力放在辩论阶段,但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阶段大部分是根据质证的结果来向法庭恢复事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适用的逻辑分析。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问题尽管仍有可辨之处,但相对于事实而言,是放在第二个层面的。
任何一个律师都知道,质证,就是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谓的三性发表意见。但是这里还隐含了一个方面,就是证据所呈现出的待证事实是什么,也就是律师所讲的证明目的是什么。关于证据的三性问题,基于篇幅,将来会专门论述。这里只简单介绍下质证的过程。
在质证时,先由原告出示证据,由被告就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发表意见。通常,必须要核实证据原件。但有些不必要。如身份信息等,不过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如个人身份证过期的,企业未年检或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等等。对于原件,要仔细查验。特别是在开庭前,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签字、盖章等,可以提出申请庭下核实。对于确实不是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申请鉴定。当然,这个过程要有签字笔录与当事人确认。这里面既涉及到虚假陈述、伪证等问题,也涉及到鉴定费用等问题。
在质证阶段,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人”的证据。这里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等,这会在后面详细阐述。
第三个阶段是法庭辩论阶段。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本阶段法庭会归纳争议焦点并要求双方按照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当然,律师可以做补充或修正,向法庭提出意见。一般认为,负责任的法官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其对案件的基本态度。法官未将相关问题纳入到争议焦点的,意味着,这个问题法官已经有了内心的确认。
作为律师,要及时明白这一点。特别是作为诉讼技巧,如果要把水搅浑的话,就要及时补充争议焦点,把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或剔除出争议焦点,以达到转移法官视线的目的。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会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调解。根据案件和授权,以及当事人的意见,灵活回答。
最后,是双方陈述,这是一个格式化的语言,即原告“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指出“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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