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介绍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设定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的设定与抵押物的转让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考试中常考知识点。那么我们一起看下关于抵押权的设定与抵押物的转让我们应该掌握的内容。 1.抵押权设定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 2.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抵押权 一般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权 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记忆口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则设立。 本文为中华会计网校原创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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