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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协议的效力及涉及的税金

 幸福在这里 2016-03-01

随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临近,关于汽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又引起了各位财务同仁的关注。目前好多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上并没有汽车,但费用科目中列支了较多的加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汽车费用。既然公司账面上没有汽车,哪来的汽车费用?确实不符合逻辑。此时大多数企业采用了一个折衷的办法,与老板或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凭这个协议税前列支汽车费用就名正言顺了。私车公用协议有没有效力呢?又涉及哪些税金呢?

        一、私车公用协议的效力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加油费、通行费、汽车维修费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曾经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因为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冲突,而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14日起全文废止。对私车公用的汽车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并不一致。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有些地方则允许税前扣除。

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关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而宁波、江苏等地作出了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为什么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呢?主要是车辆使用具有随意性,外部人员无法判定其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经营支出。由于个人车辆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消费,因此对企业发生的私车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也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对难以判定事实的事项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对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进行的有力征管。但我们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征管原因,就剥夺部分企业确实发生的“私车公用”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的权利,对于企业真实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私车公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此,企业应准备相关内部资料备查,以证明“私车公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性,否则其发生的汽车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如何准备相关资料呢?

首先,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比如:个人必须将车辆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随意使用,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统一调度。同时公司应保存汽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据等复印件。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用车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最后,对于费用报销的范围,基于一般经营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扣除;与车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是租不租都会发生,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维修费则要约定私车公用期间的维修费,不能是全部的车辆维修费。

        二、私车公用协议涉及的税金

私车公用协议除了前述讨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据实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准备相关资料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外,还涉及以下税法规定及税金:

1、  流转税及附加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私车公用不涉及消费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或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服务业的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但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文件还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则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私车公用的车辆,如果属于公务用车改革范围而取得的车补,未看到需要缴纳流转税的文件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员工与企业签订了私车公用租赁协议,则车辆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已改为征收增值税。由于私车公用的金额都不大,很有可能低于起征点而不征税,即使超过起征点也按3%征收增值税,按17%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非常小。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如果员工缴纳了增值税,还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个人所得税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3.36%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3.36%(暂忽略价外税)+(30003000×3.36%800)×20%565.64(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元270.64565.64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导致的私车公用协议,相关制度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但如果签订了私车公用租赁协议,协议需要按所载金额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所载金额不明确的,按5元计税贴花。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私车公用协议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额都不大,再加上向个人征收税款难度较大,目前大部分地税局并没有严格对私车公用协议的另一方(员工个人)没有认真征收或追缴税款。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酌情处理私车公用活动涉及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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