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时收费需考虑如下因素,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比例、二人以上承办人员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预付费用、结算时间、方法。 2.计算计时收费的时间以小时作为收费的基本计时单位,计费时间不足1小时的部分,以6分钟作为收费的计时单位,一小时分为10个计时单位,据实计算,不足6分钟的不计算。 3.单位时间计费标准分为以下四个档次,可上下浮动20%: 合伙人:¥¥¥元/小时; 律师:¥¥¥元/小时; 法律助理:¥¥¥元/小时; 律所职员:¥¥¥元/小时。 4.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4.1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听取委托人的案情介绍;听取委托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即所有必要的调查了解过程。 4.2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取证;向当事人取证;向被害人取证;向证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内容。 4.3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律师到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资料等内容。 4.4准备各种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申诉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内容,该项工作时间应包括查阅资料、起草和修改文件等。 4.5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罪犯、在押嫌疑人、正在服刑人员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4.6出庭的时间,包括出席法庭、仲裁庭、听证会、行政复议等工作时间。 4.7参与案件的调解和谈判。 4.8办理其他各类与案件有关的事务。 4.9处理诉讼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务。 4.10其他可以记入计时收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案情分析报告; (2)签收、送达、发送、邮寄诉讼、仲裁文书; (3)应当事人要求,汇报或出具诉讼进展情况的报告,如开庭报告等; (4)研究案情。 5.非诉讼、仲裁、复议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律师见证; (5)解答法律咨询; (6)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7)代办各类批准、登记注册手续,包括项目文件批准;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内容; (8)商标及专利异议;申请商标和专利无效等相关事务; (9)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10)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 (11)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12)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 (13)证券律师业务; (14)其他法律事务。 6.计时收费工作时间的一般计算办法: 6.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2律师出席法庭、仲裁庭期间或作为主谈人直接进行谈判期间的计时收费工作时间,按实际时间的二倍计算;其他情况,计时收费以承办律师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6.3律师在本省(市)内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特殊情况可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 6.4承办律师为一人的,以该律师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后相加。但是,二名以上律师同时办理同一法律事务中同一项工作,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二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以外,在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之下可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收费。 6.5法律辅助人员参与办理诉讼或者非讼事务的,按照其相应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计算,但从事记录、文秘、后勤等工作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辅助人员工作时间的确认和结算参照律师办理。 6.6本规定所称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律师助理、正在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见习律师、翻译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非专职的实习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办理诉讼、仲裁、复议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1)查阅案卷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4小时;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10~12小时; (7)出庭:4小时;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8.办理非诉讼业务的计费参考时间。 (1)合同的谈判:4小时; (2)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2小时; (3)出具律师函:2小时; (4)出具法律意见书:8~10小时; (5)律师见证:2小时; (6)解答法律咨询:1小时; (7)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5小时; (8)代办各类批准、登记注册手续,包括项目文件批准;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内容:5小时; (9)调查取证:5小时; (10)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5小时; (11)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9.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10.律师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填写《律师工作时间清单》,并连同该法律事务的业务档案,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向委托人出具《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对于分期付款的案件,律师应在办案过程中分阶段出具《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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