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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收入界定需细化操作规定

 songsgt 2016-03-02
产品收入界定需细化操作规定
                                    2016.2.19中国税务报  李娜

    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定较为原则,因此新认定办法在“附则”中规定,将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笔者认为,另行制定更为细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很有必要,否则会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在认定和后续管理中带来阻碍。

    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界定为例,新认定办法关于认定条件之一的收入比例,在第十一条第六款作出如下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只规定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占比,但这部分收入如何界定?对已经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再研发出新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算不算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之中?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认定时会提供高新产品明细,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已提供明细的产品收入,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但是,按照新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这三年期间,企业有可能会研发生产、销售新的产品,有的企业也将这些新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归集到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而这些产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和财政部门均没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判定。

    例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某企业在2013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提交材料里备案了A、B、C三个高新技术产品,并于2014年又研发生产、销售了新产品D。该企业2014年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归集高新产品收入为1300万元,其中A产品收入400万元,B产品收入350万元,C产品收入300万元,D产品收入250万元。对于A、B、C三个产品的收入总额1050万元,可以认定为高新产品收入,但D产品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研发生产的新产品,无法对其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进行确认,其产生的250万元收入该如何界定?如果确认这250万元为高新产品收入,则于法无据;如果不承认其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则该企业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52.5%,未达到新认定办法中规定的60%,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250万元该何去何从?需要相关部门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另外,政策中有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产生歧义。比如,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账上列明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与发票、合同以及企业提交申请认定资料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不一致问题,致使税企双方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分歧。这也需要更加细化的操作规定。

    作者单位:大连高新园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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