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集中突破: 1、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7题卷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本案中,甲展览馆和叶某没有就版权归属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进行约定,因此受托人叶某为该举行雕塑的著作权人,其复制权受法律保护,甲展览馆及个体户冯某无权许可他人重建以及仿制出售该雕塑的复制品。陈某拍照纪念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D项表述正确,ABC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6题卷三 CD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 A项:《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B项:《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本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C项。 3、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9题卷三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小说不可分割使用,该四人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法获得协商一致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只要甲、乙不将小说的著作权进行转让,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包括本题中提到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所得利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各项表述,B项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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