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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利人单独转让共有影视作品著作权构成侵权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20-11-03

案件要旨

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决定共同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天情》,后金色里程公司将《天情》的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质押给中天公司,晋鑫公司以金色里程公司未经其许可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典当,系无权处分为由,向法院起诉。本案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金色里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晋鑫公司作为共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判决金色里程公司赔偿晋鑫公司相应损失。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共有权利人应协商行使著作权,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有权利人有权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共有人,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与通常情况下他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同,共有权利人可以有条件地单独行使权利,但这种单独行使只有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与对方协商不成、对方无正当理由、行使的权利不含转让、与对方分享收益时方能成立。

律师点评

双方共同出资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著作权是不可分割的,在未与其他共有权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有权利人(共同共有或按出资比例共有)无权单独行使转让、质押等对著作权的重大处分,否则将影响其他共有权利人利用作品的权利,侵犯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本案中,金色里程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均未与晋鑫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导致作品著作权被转让的严重后果,使共有权利人丧失了对涉案作品的控制并进而失去了与涉案作品的联系,无法参与到涉案作品的发行利用、利益分享和亏损承担中来,属于未经共有权利人许可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2日,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在江苏省宜兴市签订《联合摄制合同》,谢锡君、李文秀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落款时间为2006年9月8日。该合同约定,晋鑫公司与金色里程公司决定共同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天情》(原名《你是一条河》)。出品排列顺序如下:晋鑫公司、金色里程公司。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具乙第01192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天情》,制作单位名称为金色里程公司,合作单位为晋鑫公司。

2007年2月25日,金色里程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版权质押典当合同》,约定金色里程公司将《天情》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质押给中天公司,典当金额为30万元。

2007年12月25日,金色里程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绝当协议书》,明确对《版权质押典当合同》进行绝当处理,金色里程公司将《天下父母心》(原名《天情》)的版权及原剧本的电视剧使用权、发行权和唯一的电视剧摄制数码母带(含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移交给中天公司,由中天公司全权处置。

晋鑫公司以金色里程公司未经其许可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典当,系无权处分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涉案电视剧的联合摄制合同及制作许可证证明,该作品由金色里程公司和晋鑫公司共同摄制,双方系涉案电视剧的共同著作权人。

金色里程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均未与晋鑫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导致作品著作权被转让的严重后果,属于未经共有权利人许可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关于晋鑫公司的损失,金色里程公司负有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案件来源

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1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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