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5年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案例分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慧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2013-2015年适用),合伙人(出资律师,不含其他律师),在按现行规定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上述超额累进税前费用扣除方式,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因此查账征收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步:比照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 每个合伙人的所得额=(营业收入(含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所得比例 (这部分要注意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业务培训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步:按照2012年第53号在每个合伙人所得额的基础上继续扣除一定比例。(注意:这是临时性优惠,2013年-2015年,目的是督促合伙律师积极取得相关费用的发票) 如果某个合伙人甲的所得额按上式计算是80万,则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凭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经该当事人签名(合伙人和相关人,最好2个以上)确认后,可以继续扣除8%\6%\5%. · 可以继续扣除的费用为=50*8%+50*6%+40*5%=9万 · 即该合伙人甲的应纳税个人所得额=80万-9万=71万元 第三步: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扣除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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