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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纳税问题100问(二)

 京鲁老宋 2019-08-12

近期随着辽沈地区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作者经常会被身边的律师们提问各种关于律师究竟该怎么交税的问题,结合曾经给一些律所讲过的一门课《律师们的税务问题》,整理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中的一百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律师们有所帮助。

问题11:律师事务所的收入都包括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可能包括跟法律服务有关的商品销售、营运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等。

问题12:律师事务所是以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就是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律师事务所是以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没有收到,也应当计入当期的收入。

问题13: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14: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是先缴个税再分配还是分配之后再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当先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人律师之间进行分配,之后再由每个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先分后税”原则。

问题15:合伙人之间约定今年不分配利润,是否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律师事务所只要当年有利润产生,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合伙人律师,均应当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16:律师事务所可否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怎么交税?

《律师法》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年司法部针对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购买上海银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请示》(司复〔2001〕3号)回复:

律师事务所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票、国债等证券投资,如果不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控制和经营,不属于“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票、国债等证券投资,条件是不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控制和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律师事务所对外进行法律允许的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而是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每个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17:律师事务所以前年度发生过亏损应当如何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用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2019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弥补2014年及以后的亏损,但不可以弥补2013年及以前的亏损。

问题18: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包含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合伙人和雇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合理的借款费用、利息支出,符合标准的三项经费,汇兑损失,符合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符合标准的开办费,符合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研发费用以及为研发而购置的仪器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问题19: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可否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一般等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律师事务所有两名合伙人律师,律所规定每月给每个合伙人律师发放工资2万元,则在计算每名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其二人已经从律所领取的2×12×2=48万元加回到应纳税律所的所得额当中,再减去费用扣除标准6×2=12万元。

问题20: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不为聘用律师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聘用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目前存在的一些律师事务所未为聘用律师缴纳社保的情形是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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